10月28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具体内容是什么?
都有哪些规定?
......
小编带你详细了解
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的是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情况,从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活动,这些活动包括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收集,生活垃圾的运输,生活垃圾的处理,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以及对这些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遵循一定原则,该原则是政府主导,要全民参与,需因地制宜,应城乡统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生活垃圾,是在日常生活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也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视作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主要分为四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要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宜昌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及考核,优化宜昌城区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统筹末端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指导县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政策,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政策,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政策。做好相关重大项目立项审批工作。配合研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使其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义务,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内容纳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还要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划选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审批,把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工程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设置要求。
市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进行合理布局,评估再生资源利用工作,督促商务单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促购物场所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林业和园林部门要负责督促建设园林绿化垃圾处理设施,要做好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还要做好园林绿化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商务部门一起行动,对农贸市场等场所进行督促,要求其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这项工作针对洁净农副产品,在其进入流通环节之前展开。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要负责做好文体场馆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还要督导星级宾馆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同时也要督导景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教育部门承担着组织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校园的活动,负责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教材的活动,负责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课堂的活动。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所辖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经费保障,制定财政政策,该政策支持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协调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审核发证工作,负责协调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道路通行工作,依法查处阻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为。
市机关事务服务部门承担着督导工作,督导对象包括机关,督导对象包括团体,督导对象包括事业单位,督导内容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卫健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民政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科技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信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邮政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军分区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这里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包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再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街道办事处负责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要组织开展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要负责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还要做好分类投放组织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也要纳入村规民约,并且要组织无物业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承担本小区垃圾收集点设施配备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本小区垃圾收集点设施配备的责任宜昌废旧回收市场,业主委员会承担业主垃圾分类准确投放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业主垃圾分类准确投放的责任,业主委员会承担生活垃圾收集的相关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生活垃圾收集的相关责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要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规定,减少垃圾产生量,实行分类投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原则,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还要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以及举报。
第八条
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指标控制方面的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标控制相关计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源头减量的宣传教育,加强全程分类管理的宣传教育,加强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分类意识,普及分类知识,组织全社会共同参与。
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发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新闻媒体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条
鼓励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智能化水平,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智能化水平,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智能化水平,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智能化水平,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励研发和应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支持研发和应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鼓励研发和应用生活垃圾就地处理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支持研发和应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把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要把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还要把促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制定年度建设计划,还要组织实施这些计划。
发展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改革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土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规划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土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已经确定为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回收利用的设施用地,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不可以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标准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第十三条
商务部门要依照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建设转运站,建设集散场。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机场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按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港口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按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码头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按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车站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按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公园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按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商场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按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体育场馆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按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按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要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也要符合环境卫生标准,还要采取污染防控措施,包括密闭措施,渗滤液处理措施,防臭措施,防渗措施,防尘措施,防噪声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擅自拆除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可以擅自迁移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可以擅自改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也不可以改变其用途。如果确实需要拆除,需要迁移,需要改建,或者需要改变其用途,那么应当在经过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先进行还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并且要采取措施来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新建果蔬生产基地,要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同样要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需在本办法施行半年内实现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理。鼓励其他单位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第十八条
落实“限塑令”各项规定,倡导绿色低碳消费。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产品。
机关、事业单位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餐饮服务场所应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旅馆经营单位也应设置节俭消费标识,且餐饮服务场所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日用品。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标准等内容,明确标识等内容,明确投放规则等内容,向社会公布,通过多种形式提供查询服务 。
第二十条
单位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之一,个人也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之一,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以下简称“责任人”)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存在办公管理区域,该单位是责任人。
城市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时,物业服务企业是责任人;城市居住区未实行物业管理时,社区居民委员会是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是责任人。
道路、广场、公园、街头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单位是责任人;机场、港口、码头、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是责任人 。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那么就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来确定责任人,或者由街道办事处来确定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责任:
(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
建立管理平台,建立管理制度,建立统计台账,配备分类管理员,配备引导员。

(三)宣传、培训分类知识,指导分类投放行为。
公告分类投放的时间,公告分类投放的地点,在投放点显著位置公布分类标准,在投放点显著位置公布指南,在投放点显著位置公布方法,在投放点显著位置公布图文资料。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其他责任。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责任人遇到投放人不按要求重新分拣的情况,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且管理责任人要报告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来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管理责任人履责情况实施监督。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使用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也应使用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实行清扫保洁外包的单位,要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还要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设置收集容器,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这四类进行设置,用颜色区分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对应的收集容器颜色为红色,可回收物对应的收集容器颜色为蓝色,厨余垃圾对应的收集容器颜色为绿色,其他垃圾对应的收集容器颜色为灰色。收集容器外观要印制或者张贴生活垃圾分类国家标识,还要标明各类生活垃圾的清运主体、清运责任以及监督管理等信息。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理的单位,还应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工作,可由属地环卫作业部门负责,也可委托市场作业主体负责。可回收物的收集、运输工作,可由属地环卫作业部门负责,也可委托市场作业主体负责。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工作,可由属地环卫作业部门负责,也可委托市场作业主体负责。
其他垃圾的收集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其他垃圾的运输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其他垃圾的中转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其他垃圾的处理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定期收集、运输有害垃圾,也可预约收集、运输有害垃圾;随时收集、运输可回收物,也可预约收集、运输可回收物;每日定时采用桶换桶模式收集厨余垃圾,每日定时采用桶换桶模式运输厨余垃圾;每日清收其他垃圾,每日运输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应及时告知相应责任人,要求其按规定重新分拣。若责任人不重新分拣且拒不改正,收集、运输单位可拒绝接收,同时报告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接收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应要求收集、运输单位分拣。若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还应报告市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存在违反分类收集要求的情况,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存在违反分类运输要求的情况,管理责任人应当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需要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专用设备、车辆和人员。
要按时进行分类收集,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运输至规定的处理场所,不可以混收混装混运,也不可以随意倾倒,不可以随意丢弃,不可以随意遗撒,不可以随意堆放。
对收集车辆涂装分类标识,使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对运输车辆也涂装分类标识,使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同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让设备保持正常运行。
及时将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让收集设施保持干净整洁,让周边环境保持干净整洁。
建立台账,对生活垃圾的来源进行真实记录,对生活垃圾的种类进行完整记录,对生活垃圾的数量进行真实记录,对生活垃圾的去向进行完整记录。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要建设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的场所,建立污染环境防治的责任制度,设置有害垃圾分类的标识、标牌,把有害垃圾定期运输到危险废弃物处理单位去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可回收物回收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回收服务方式,向社会公布回收价格等信息。鼓励采用“互联网 + 回收”方式,鼓励采用智能回收方式,鼓励采用积分兑换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的便捷性,增强可回收物交售的便捷性。

要规范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范管理专业分拣中心,规范管理回收集散地,不能有违法搭建的情况,不能污染环境,不能挤占公共空间,不能挤占消防通道,不能影响公共安全,不能影响城市容貌,不能妨碍周边居民生活。
收集可回收物时,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运输可回收物时,也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且要向商务部门报送回收信息。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需要执行行业规范,还要执行操作规范,并且要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要求,配备管理和操作人员,这些人员要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还要有实践经验。
(二)按照要求配置生活垃圾处理设备、设施,并保证运行正常。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四)建立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未经批准宜昌废旧回收市场,不可以擅自停业,不可以擅自歇业,也不可以擅自停产检修。如果确实需要停业,或者确实需要歇业,又或者确实需要停产检修,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城市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批。
(六)保证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环境整洁。
(七)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八)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要编制关于生活垃圾收集的应急预案,要编制关于生活垃圾运输的应急预案,要编制关于生活垃圾处理的应急预案,还要建立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应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单位,应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二条
其他垃圾焚烧处理会产生热能,这些热能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加以利用,并且鼓励对炉渣等进行综合利用。
卫生填埋处理会产生沼气,沼气可通过发电加以利用,剩余物在填埋一定时间后,能够通过筛肥等方式进行利用。
水泥窑协同处理的,通过制作水泥、发电、供热等利用。
第三十三条
研究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途径,研究其方法,研究其技术模式。建设厨余垃圾处理厂时,要具备易腐垃圾综合处理能力,要充分利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副产品。在农林业生产领域优先利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园林绿化等领域优先利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农村地区应当就地就近对厨余垃圾进行生物处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
商务部门要和有关部门一同行动,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展开指导工作,进行协调,还要实施监督。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给予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单位扶持。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国家强制回收目录里的产品以及包装物,生产者要按照规定回收,销售者也要按照规定回收,生产者、销售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处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用自主回收模式,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用联合回收模式,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用委托回收等模式,以此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邮政部门要对快递企业加以指导,使其建立起健全的多方协同的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体系。
第三十六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资金支持方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建设,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 ,支持符合省资金支持方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建设,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七条

工会应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共青团应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妇联等群团组织应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居(村)民委员会的参与机制,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的参与机制,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的参与机制,建立健全业主的参与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三十九条
鼓励采用积分兑换等办法,推动单位养成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习惯,促使个人养成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习惯。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活动,鼓励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示范等活动。
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激励并引领各类市场主体投身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四十条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制定行业自律规范,要开展行业培训,要进行行业评价,以此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该被纳入文明创建活动,也应该被纳入卫生创建活动,还应该被纳入美丽乡村创建活动,以及人居环境示范创建活动。
第四十二条
对于那些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里,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会给予他们褒扬,还会给予激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针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针对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针对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针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管理部门需要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展开评估,并且要将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四十四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城市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开选聘社会监督员,让其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督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受理这些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要依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里产生的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对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对废渣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对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督,还要对周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制度,该制度要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还要纳入职能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第四十八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用评价制度。
把单位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把个人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信息也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然后实施联合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