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4 日,国务院发布了一个意见,该意见是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并实现脱困发展的(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了钢铁业脱困发展的工作目标。近年来已淘汰落后钢铁产能,从 2016 年起,用 5 年时间要再压减粗钢产能 1 亿至 1.5 亿吨。行业兼并重组会取得实质性进展,产业结构将得到优化,资源利用效率会明显提高,产能利用率会趋于合理,产品质量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会显著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会好转,市场预期会明显向好。《意见》强调了以下 3 个基本原则:其一,要坚持以市场倒逼,以企业为主体;其二,需坚持由地方组织,获得中央支持;其三,必须坚持突出重点,依照法律法规。
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意见》部署了四大主要任务:
一是严禁有新的产能增加。《意见》明确指出,不能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进行备案,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能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以及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于违法违规建设的情况,必须要进行严肃的问责。已经享受了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而退出的产能,不可以用于置换。
二是进行过剩产能的化解。依据《意见》,我国钢铁业要实施依法依规退出以及引导主动退出的举措,并且要拆除相应的设备。在依法依规退出的途径方面,要依据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来执行,同时还提出了具体的执行期限和处罚方式。在引导企业主动退出的方式方面,会对激励政策进行完善。会鼓励企业借助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以及国际产能合作等这些方式,从而退出一部分钢铁产能。其中,重点地区若钢铁产能规模较大,应鼓励其属地企业主动承担更多压减任务;鼓励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减量化兼并重组,尤其要重点推进产钢大省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对于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的城市钢厂,若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就鼓励其实施转型转产;若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则支持其实施减量、环保搬迁。《意见》强调以下内容:钢铁产能退出必须拆除相应的冶炼设备。对于具备拆除条件的钢材取消保税贸易,应立刻进行拆除。而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要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企业需向社会公开做出不再恢复生产的承诺,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的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且要限时拆除。
三是在能源消耗、产品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信息公开方面加大执法力度。《意见》对此有明确要求,要在这些方面切实加强执法工作。
五是扩大市场消费从而推动行业升级。《意见》提及,将在这一方面推动钢铁业升级。
《意见》明确提出了5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加大奖补方面的支持力度。专门设立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照规定对地方在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进行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同时引导地方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以及破产清算等各种方式,加快对“僵尸企业”的处置,以实现市场出清。使用专项奖补资金需结合地方任务完成进度,此进度主要与退出产能相挂钩。同时要结合地方的困难程度以及安置职工的情况等因素,对地方实施梯级奖补。并且奖补资金由地方政府进行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置。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一是加快铁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二是推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三是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等领域;四是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可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五是统筹研究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适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六是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
三是加大金融支持。最后,要严厉地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依法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地方政府需建立起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的协调机制。
一是重视职工安置工作。《意见》着重指出,职工安置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需将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紧密结合起来,运用多种举措来妥善做好职工安置事宜。二是明确安置要求。安置计划若不完善,资金保障若不到位钢材取消保税贸易,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均不得予以实施。根据不同情况,有 4 类途径可用于安置职工:一是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以及培训转岗等方式;二是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并鼓励职工自主创业;三是扩大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引导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四是实行内部退养;五是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六是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
一是盘活土地资源。钢铁产能退出后,其划拨用地能够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由地方政府予以收回。二是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所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照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来支付产能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若符合城乡规划,便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能够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时,在 5 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意见》表明,钢铁产业属于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原材料产业。它具有投资拉动作用大的特点,同时吸纳就业能力较强,并且产业关联度较高。钢铁产业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在加大。钢材市场的需求出现了回落。钢铁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积累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在这些矛盾和问题中,产能过剩的问题格外突出。钢铁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得更加困难,亏损面在不断扩大,亏损额也在持续增加。
《中国冶金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