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并落实质量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一是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之下;二是由施工企业的试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三是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四是将所取样品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的职责是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也对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幕墙钢材送检要求,具体工作同样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中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要达到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 30%及以上。保障性住房工程必须按照 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碎石;
(六)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地下的防水材料;屋面的防水材料;厕浴间(包括有防水要求的阳台)的防水材料;防渗接头等的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幕墙材料;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绝热、粘结材料和增强网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及防腐防火材料等;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连接套筒;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灌浆料;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座浆料;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外墙密封材料等。
(十五) 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七条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不得少于一组(件)。具体来说,对于这些工程所用到的各类材料等,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要达到不少于一组(件)的标准。
(一)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有电线,有电缆,有开关,有插座,还有配电箱(盘)。
第八条,要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施工企业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需在开工之前组织编制施工检测试验计划。编制好的计划要经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批准后的计划需报监理单位审定。同时,分包单位的检测试验工作应当听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进行核查。
取样人员应当由施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这些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和试验知识,掌握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并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监理企业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见证人员需由监理企业中具备初级及以上工程技术职称的人员来担任,这些人员要具备工程检测和试验方面的知识,同时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对于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配备见证人员,并且让其履行相应的监理职责。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建筑构配件,需要依据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挑选出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这些人员将共同参与与本单位相关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以及送检工作。
施工现场需要根据工程的需求来配备足够的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并且这些人员要符合相应的要求。
每个工程项目的取样人员最低配备不少于 1 人,见证人员最低配备也不少于 1 人;对于住宅小区,以及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或者工程造价 1 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取样人员最低配备不少于 2 人,见证人员最低配备也不少于 2 人。
经过培训且由所在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后的见证人员方可开展工作。
取样以及见证人员确定下来之后,需要把人员的身份信息、书面授权书(其授权书样表在附件中可以查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进行汇总。接着,由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监理单位把这些信息告知承担见证试验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及质量监督机构。
如果取样人员或见证人员发生了变更,就应当履行变更程序,并且要及时把变更信息告知相关的单位。
第十三条,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必须依据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开展现场取样与见证工作。在完成取样后,应当立刻对试样进行标识以及封志。试样的标识需要具备唯一性,按照取样的时间顺序依次连续编号,不能出现空号或者重号的情况。标识和封志至少要标明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以及组号等相关信息,并且由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盖章。
钢筋的见证取样,应当留存影像资料;混凝土的见证取样,应当留存影像资料;防水的见证取样,应当留存影像资料;保温的见证取样,应当留存影像资料;装配式建筑结构连接的见证取样幕墙钢材送检要求,应当留存影像资料。这些见证取样关乎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属于重要材料和关键部位的取样。
第十四条,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需保证样品在从取样到送样的整个过程中处于可控状态。他们需一同将样品送至检测机构,或者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来进行送样。在送样的过程中,不能出现样品损伤、变形以及超时等会对正常检测造成影响的情况。

第十五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台帐以及见证记录需要如实记录检测试验结果,要做到真实、齐全且有效,并且由责任方将其纳入工程质量档案管理之中。
当试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监理企业需要下发书面通知。监理企业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以及有关单位,让他们停止相关建材的加工、制作和使用。然后,按照规范要求和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并形成完整闭合的记录。最后,将记录报监理企业审核归档。如果建设、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和处置,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需要对试样的代表性以及真实性负责。施工企业要承担相应责任,建设企业和监理企业也分别要承担相应责任。在见证取样以及送检的过程里,如果玩忽职守或者弄虚作假,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就应该记录单位以及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要是引发了质量事故,就应当依照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试样送检需送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开展检测。送检之际,应当由送检单位来填写委托单,此委托单需有见证人员以及送检人员进行签字。倘若未经检测,亦或是检测结果不合格,便不得予以使用。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需要对试样以及见证信息进行确认。如果试样不符合以下要求,检测单位应当拒收该试样:
委托单上缺少见证人员的签字,同时也缺少送检人员的签字;或者签字的见证人员没有将签字的情况告知检测机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需设专人来负责试样留置的工作。对于那些规范标准明确有要求必须留置的试样,就应当按照规范标准的规定去留置;而如果规范标准没有作出规定的话,那就应当在样品检测完成之后,留置不少于 72 小时的时间。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需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的台帐。对于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当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单位。同时,也应当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需要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施工企业要对这些检测报告进行汇总。然后将汇总后的检测报告纳入工程质量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需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可弄虚作假。若检测单位和人员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就必须依法进行严肃的查处。倘若因检测报告不真实而导致了质量问题,引发了质量事故,那么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需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这样就能实现见证取样的信息能够自动采集和上传,同时送检信息以及检测数据也能自动采集和上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行为的监督管理,也要加强对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且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 2018 年 7 月 1 日开始施行。其有效期截止到 2023 年 6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