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导读
案号:(2023)沪0113民初21456号。
裁判的要点在于:如果销售方拒绝开具发票,那么购买方就拥有权利,能够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并且要求赔偿税款方面的损失。
02 案情简介
被告 V 公司是交易平台的注册用户。交易平台主要以 B2B 的交易形式,为用户提供大宗商品一站式的交易体验。

V 公司在交易平台发布了待售货物(各类钢材)的数量和金额。P 公司进行了收购。之后,P 公司向 V 公司支付了货款。在 2022 年 10 月 12 日至 11 月 29 日期间,P 公司累计向 V 公司支付了 21,732,148.92 元货款。这些款项所对应的钢材都已交付完毕。然而,V 公司却没有向 P 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P 公司陈述,若 V 公司未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 P 公司会有损失。其损失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损失 2,500,158.73 元,此金额为 21,732,148.92 元乘以 13%所得。同时还包含附加税损失 250,015.87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损失为 50,003.17 元。
2023 年 7 月,P 公司采取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动,对象是 V 公司。P 公司要求 V 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倘若 V 公司无法开具发票购买钢材付款没收到发票,那么就需要赔偿税款损失 2,750,174.60 元。
03 律师评析
一、销售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否诉请开具发票

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当中,销售方销售了货物之后却拒绝开具发票。对于购买方而言,面对这种行为,自身缺乏自力救济的途径,只能去求助税务机关或者法院。关于购买方是否能够作为原告去起诉销售方,要求其开具发票,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见解。
(一)根据法律规定,销售方需要给购买方开具发票
目前,中国仍在践行以票控税的这种思路。发票一方面是企业会计账簿资料的重要构成部分,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国家税收的准确性。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21 条有规定。纳税人若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就应当向那些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把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注明出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1 条规定,单位在购销商品等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单位在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等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单位在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发票;个人在购销商品等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个人在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等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个人在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 18 条规定购买钢材付款没收到发票,有销售商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提供服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并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 33 条规定,有应当开具发票却未开具的行为,税务机关会责令进行改正,并且有可能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销售方有应税行为发生时,应当赶紧为购买方开具发票。
购买方起诉要求开具发票,法院时常不予以受理,或者会驳回起诉。
如上所说,销售方有开具发票的义务却未履行。那么购买方能否起诉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然而,很遗憾的是,大多数法院会因为开具发票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而不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闵行区人民法院对(2022)沪 0112 民初 8233 号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经过考量后指出,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这属于税务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终,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方的起诉。
例如,有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3794号案件。法院的观点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以及发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属于发票的主管机关。对于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向税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然后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税务管理机关可以责令拒不开具发票的义务人限期改正等。所以,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属于税务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而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正因如此,开具发票涉及税收等具体事宜,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
二、销售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诉请开具发票
中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如果购买方起诉请求开具发票,那么它只能向普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人们认为开具发票属于税法上的义务,但是税法并没有完全排除其私法属性。
销售方进行发票的开具并予以交付,这是在履行除交付货物之外的合同义务。对于购买方来说,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对其民事权益的实现产生影响。所以,要求开具发票具备确定性、独立性以及可诉性,起诉要求开具发票是完全可以将其作为诉讼请求的客体的。

三、销售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法院作出了判决,而销售方拒绝履行法院所确定的开票义务,那么购买方就有权利要求销售方对因其拒绝开票而给自身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就像前面提到的案例那样,V 公司没有给 P 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使得 P 公司遭受了相关损失,V 公司应当对此进行赔偿。但要特别说明的是,P 公司认为其损失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损失 2,500,158.73 元以及附加税损失 250,015.87 元。就附加税损失为 250,015.87 元这一情况而言,这种损失并非是由于销售方直接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的,并且法院对此予以了支持,然而存在着可能有错误遗漏的担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