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投资设立某营业部,孙某为该营业部的实际经营者,张某为注册所有人。 因钢材销售合同纠纷,张某以业主身份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钢材价款及违约金。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张某的诉讼。
2014年3月,张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A公司拥有的房屋及银行账户,并以王某的房产作为担保。 一审法院冻结并查封了A公司名下的4个银行账户。 两个属性。 随后,A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申请将被冻结的存款提取至一审法院账户继续冻结。 同时,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并提供财产担保。 据此,一审法院将A公司被冻结的账户资金划入法院账户并继续冻结,随后对上述4个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并查封A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
2015年6月,A公司以一、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张某诉讼为由,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和利息的冻结以及三处房产的查封。 法院裁定解除冻结和扣押。 随后,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营业部、张某、孙某、王某赔偿该公司因财产保全失误造成的损失共计40万元。
一审判决营业部、张某、孙某赔偿A公司因涉案保全错误造成的利息损失。 王某在所提供的担保财产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维持原判。
【不同意见】
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造成损害赔偿的案件,主要有两种争议。 一是如何认定申请财产保全的错误; 二是对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害的责任性质如何认定以及责任人如何认定。 对于这两起争议,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诉前财产保全错误应归为特殊侵权行为,无需考虑主观过错。 错误的保存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应为构成要件。 诉讼本身就有风险。 原告可能因胜诉而获得利益,也可能因败诉而承担责任。 同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也可能给对方造成不正当损失。 因此,基于程序公平的原则,诉讼双方应承担平等的机会和风险。 如果原告败诉,则应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这也意味着他的财产保全申请是错误的,他应该赔偿对方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损失。 这种观点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过错标准很难把握。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举证难度比申请人要大得多。 证明申请人有过错往往很困难,而过错要求则给了法官更大的自由。 自由裁量权将使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难以统一,导致审判结果存在明显差异。
第二种观点认为,诉前财产保全错误本质上属于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申请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判断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存在错误的关键在于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只要申请人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主张,且确实履行了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最终不支持其主张或仅支持其部分主张,也不能视为其主张成立。认为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 。 只有申请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且申请人的主张与法院最终生效判决存在无合理偏差的,在差异主张范围内申请财产保全的,才会被视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回应】
判断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应当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只有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才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但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如何认定申请是否错误,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也存在争议。 审判标准的缺失影响了个案的公正性。
1、判断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错误,应当适用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举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首先以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也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此外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见申请财产保全的错误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同时,2011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的解释与适用》中,增加了新的领域:因申请诉前财产造成损害责任纠纷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等。 纠纷和其他诉因被视为侵权责任纠纷的子诉由。 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错误认定应当适用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从实践角度来看,纵观近年来有关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案件,除个别案件外,普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财产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就侵权责任的性质而言,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即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过错程度要求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民审字第2172号案中就指出:“因保全造成损害赔偿的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归责原则”。 可见,由于诉讼财产保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实践已有充分的内容。
2、诉讼失败的结果不应完全作为判断“申请错误”的依据。
诉讼失败的结果不应仅仅作为认定“申请有错误”的依据。 据统计,司法实践中,申请人败诉或主张不予支持而法院判定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约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5.4%。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如果保全申请有错误,认定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满足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1)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二)行为违法的; (3)有损害后果的; (四)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在因申请保全错误而造成侵权损害的案件中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保全申请人不仅应当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还应当包括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以及申请人的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主张不成立”与“主张错误”不同。 两者之间存在包容关系。 因此,申请人败诉的结果只能作为“主张错误”的标准之一,而不能仅仅因为法院不支持其主张就严格归为一类。 经认定,这构成保全申请中的错误。 损害的后果和因果关系也需要充分考虑。
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以获得最终的权利救济,使法院的判决得到有效、圆满的执行。 基本诉讼的最终判决不能简单地作为判断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的依据。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全部或者部分不予支持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原因,并根据案件因素作出决定。 充分考虑确保司法程序逻辑严谨、公正合法。
3、申请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应认定其有主观过错。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只能以现有证据及其对法律的理解为依据,并在履行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后进行。 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时,并不知道也无法得知案件的最终结果。 由于案件的最终判决是法院在审查双方争议事实后作出的,这也是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的情况屡见不鲜的原因。判断。
因此,申请人并不一定存在主观过错,申请人不应设定过于严格的过错认定标准。 只要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时履行了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就不应被认定有罪。 存在主观过错。 反之,只有申请人恶意保全对方财产的,才能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 这不仅避免了权利的滥用,也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和实施的。 因此,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保全裁定及其执行是否合法,另一方面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本案中,A公司认为诉讼损失是由于张某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时错误造成的。 张先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胜诉后判决的顺利执行。 其申请程序合法,法院裁定保全后,A公司未申请复核。 因此,只要不存在程序错误,张某的申请行为并不违法。 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张某诉前财产保全行为合理预见了其权利范围,即保全对象和数额不存在错误。 虽然其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但从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看,张某申请诉前保全主观上不存在明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综上分析,张某申请诉前保全合法、合理。 因此,张某仅承担二审判决后因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而被A公司划入法院账户的利息损失。
对申请人主观过错的判断,应当建立在主观性和客观性统一认识的基础上,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判断,而不是仅仅根据判断结果来推断申请人主观状态的可归责性。 如果认为败诉后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会对申请人施加过度的注意义务,打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平衡。 财产保全制度还应当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利益。 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防止其滥用财产保全制度,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