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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高低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今日将为大家分享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核审查要点,期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其五,包括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情况。
因此,对承包主体进行资质审查能够避免合同最终出现效力方面的问题。在实务操作里,当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已经处于相互摸底的阶段,不过依然需要从具体合同的特点角度去进行分析。
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整体较为简洁;明确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保持一致。
包括土建工程,包括给排水工程,包括电气工程,包括消火栓工程,包括消防喷淋工程,包括暖通工程,包括弱电工程(其中包含智能化系统的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
3、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的日期为准,同时也以监理方的日期为准,或者以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可通过开工令等予以证实。
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4、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首先要进行标注,要让在前者处于优先地位;其次,如果存在补充协议,就需要注明该补充协议与合同正文的效力是一致的。
5、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对于可能导致工期顺延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经发包人认可后生效;对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经发包人认可后生效;对于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经发包人认可后生效;对于可能引起工程质量方面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经承包人认可后生效;对于可能导致合同效力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经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明确工程师所拥有的授权范围;对于超出工程师授权范围的情况,需由发包方进行确认。
6、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通常是由承包方承担。然而,当要保护承包方的利益时钢材合同补充协议,便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即倘若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导致了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问题,那么这些问题所产生的一切损失都由发包方来承担。
7、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的不可抗力之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发生变更、工期有所增加、设计进行变更、工程款的支付、政府下达的指令(如停水停电)、地下存在的物品等这些因素而导致的工期顺延,以约定的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书面报告,需同时获得发包方认可以及监理认可。并且可以增加“视为”条款,即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未予以答复的,就视为发包方已经认可。
8、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程序如下:需按照国家、省、市、县的相关规定来执行。承包人要进行自检,并且在隐蔽或中间验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以及发包人代表。对于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要先做出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通过之后,才可以进行正式施工。
通用条款里有具体的约定,并且能够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这个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同时也可以明确“封顶”这个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9、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要约定合同价款所包含的风险范围,例如“钢材价格的市场变化(8%)”。同时要明确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像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涵盖全部工程量内容,即便承包人因任何原因未将某工程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发包人也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且应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本工程在竣工结算时,仅会计算变更部分以及材料价差调整部分。同时钢材合同补充协议,不会对报价书、标底价以及中标价进行重新的核对工作。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关于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对于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量,要按实际情况进行计算,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在税前总价的基础上进行下浮。设计变更以及现场签证,需要由总监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予以认可。在施工期间,对于工程变更或者签证进行调整时,单项
元以内的部分不进行计取。元以上单项如果有变更或签证,会在竣工决算的时候进行调整。签证以及变更的工程量要按照专项条款所规定的相应下浮率进行下浮。
③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方式采用不多。
10、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①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工程量,按比例。
承发包双方会依据合同特点,按照节点付款的约定来加以约定。律师审查的内容包括综合工程进度以及款项支付的配套情况,还有前期垫资比例和垫资压力,以及工程过程中资金投入的持续性和科学性等。
11、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规划设计变更未经过规划的批准以及设计的批准;承包方原则上是不做变更的;然而在实际事务中却需要进行变更。
10. 则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增加。设计变更需要提供工程变更通知书,此通知书要么由发包人发出,要么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若未提供这样的通知书,就不能将其视为设计变更。
施工期间进行变更调整的单项,如果金额在元以内,就不予计取。而对于金额在元以上的单项变更,会在竣工决算的时候进行调整。
12、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此阶段的程序设置:
①验收过程(四主体加质检站);
②工程交付;
③资料交付(视为条款、移交资料明细);
④竣工结算(时间、视为条款)。
重点在于验收的主体资格,以及质量不合格时的整改措施与责任承担,还有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需注意,作为承包方应增加:当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若不进行审计,那么就视为发包方认可结算资料。
13、在对于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审查过程中的注意点
明确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包括在何种情况下会被扣除,保函生效和失效的时间分别是什么,保证金退还的时间以及利息的约定。
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如下:一是扣除保证金;二是收取违约金;三是用其抵工程款;四是收取总价款的违约金。
发包人若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那么从逾期的那一天起,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来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这就是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
违约金:可与延期通比例的约定。
④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倘若上述争议被确认为是发包人方面的过错,那么发包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留置权)。
对于质量争议有如下约定:一是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的设置以及认定;二是证明责任的承担以及程序。并且可以约定第三方,即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质保金的约定包括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以及利息支付问题。
⑧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和挂靠的相关约定主要涉及罚则。其一,工程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其二,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即刻解除合同;其三,承包人除需依照本协议中关于质量、工期的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还应当缴纳工程总标价 10%的违约金。如果造成了发包人的损失,那么承包人除了要承担其他责任外,还需要承担因为解除合同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所引发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所导致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间接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名誉赔偿责任。不过,本协议中约定发包人可以分包的情况除外。
对于工程保修责任的认定,包括承包方不保修时的处理方式以及费用的承担情况。
14、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地点效力的约定审查
在签字盖章的时候,以及在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时候(需附带生效条件)等;还有合同签订的地点以及项目所在的地点。
15、关于争议解决途径、地点的约定审查
诉讼与仲裁的选择;包括工程所在地;还有合同签订地;以及原告所在地;再有承包方或发包方所在地;以及第三方。
16、其他注意点
质量约定:合格、市优、省优、国优。
材料:甲供、乙供;与约定品牌不符合的认定与罚则。
保险:工程一切险;甲乙双方的人身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承诺。
关于公章的使用以及款项的支付方面:①项目部的公章有其设定的权限;②款项可以进行转账操作,且是在一个帐户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