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诸多风险点,本指南将对其进行识别与防范。其中陕西省高速公路钢材招标,(六十七)部分主要讲述工期顺延后的相关索赔事宜,即窝工损失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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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作出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原材料,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要求提供原材料,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设备,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要求提供设备,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场地,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要求提供场地,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资金,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要求提供资金,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技术资料,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且,承包人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发包人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来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发包人要赔偿承包人因工程停建、缓建而造成的停工损失、窝工损失、倒运损失、机械设备调迁损失以及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8. 还包括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在司法实践里,要是向发包方去主张窝工损失的话,那就得在施工过程中把窝工实际产生的损失详细地记录下来,同时把相关证据保存好。不然的话,即便存在工期顺延的这种事实,也不能理所当然地就有窝工损失的赔偿。
司法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 380 号】中认为:对于十三冶金公司提出的黄延公司应赔偿其窝工损失 7 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这一问题。十三冶金公司所请求的窝工损失赔偿,主要是依据原设计中利用土方无法作为路基填料以及甲供材料前期不能按计划供应这两个情况。
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表明,该项损失金额为.7 元。其中,原设计的利用土方不能作为路基填料所导致的窝工损失,经鉴定应补偿的金额为.37 元;甲供材料前期不能按计划供应所造成的损失金额为.33 元。然而,黄延公司与十三冶金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通用条款是 1999 年版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合同规定,当承包人依据本合同条款中的任何条款提出附加支付的索赔时,需在该索赔时间首次发生后的 21 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同时抄送给业主;所指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以此作为申请索赔款的凭证;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遵守本条的各项规定,那么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者只能获得由监理工程师依据当时记录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本案中,合同明确规定了索赔的程序。同时,合同也明确约定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程序所产生的后果,那就是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者只能获得由监理工程师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因甲供材供应不及时而产生了停窝工损失 33 元。十三冶金公司项目部在 2003 年和 2004 年,就该损失向黄延公司项目部以及监理办提出了要求赔偿的请求。并且,他们还提供了一份由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部分损失明细汇总表。鉴定单位依据监理工程师当时记录核实的部分,并结合程序惯例,算出因甲供材供应不及时而导致的机械、人工停滞损失为.33 元。所以,一审判决支持十三冶金公司按照约定的必要条件和材料索赔的.33 元。
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西渝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 145 号】中指出:其一,关于西渝公司停窝工损失依据是否充分的问题。其二,经调查,案涉签证单虽然列明了相关损失计算标准及依据。其三,然而,有关损失是否成立属于西渝公司的举证范围。
本院结合西渝公司提供的再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一陕西省高速公路钢材招标,在塔吊租赁方面,西渝公司提供了租赁合同,然而却未提供其是否按约给付租赁费或者塔吊实际用于该项目的证据;其二,在钢化材料租赁方面,西渝公司虽提供了钢化材料租赁合同以及入库单,且约定了钢管、扣件、顶柱的租金标准,但未提供租赁清单与之相互印证,所以难以确认入库材料属于租赁材料。
4、关于活动板房费用方面,由于是代建,造价是固定的,虽然是按月进行摊销,但是因为后续还可以继续使用,停工窝工必然会增加板房的实际使用费用,对于这项损失是否实际发生,目前的事实并不清晰。
管理人员工资方面,由于管理人员属于公司固定人员,他们的工资是否发放与停窝工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属于停窝工损失赔偿的范围。
综上,西渝公司主张停窝工的签证单是真实的,并且上面载明了有关损失范围和计算标准。然而,西渝公司主张损失赔偿的证据不够充足,所以本院对其相应部分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 1056 号】中指出:关于甲供材未进场所造成的窝工损失这一问题,祁连水电公司上诉称,祁连水电公司不存在因钢筋供应不及时而引发停工的情况,也无法证明砂石料供应不及时致使 B4 标段停工,并且引水隧洞 B4 标段从 2012 年 8 月 2 日开始直至项目停工,停工是由于消极怠工所导致的。
经查,事实表明衬砌所需钢材及砂石骨料是由祁连水电公司提供的。2012 年 3 月 30 日,监理公司向祁连水电公司递交了《关于 B2、B4 标段 2012 年材料计划报告》,要求祁连水电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供应材料。然而,现场施工备忘录显示,钢筋实际进场时间为 2012 年 6 月 24 日。并且,砂石料由于受到当地牧民堵路以及料场不能正常供货的影响,无法正常供应。这证明祁连水电公司存在甲供材不及时的情况,由此所造成的窝工损失,应当由祁连水电公司承担。依据《鉴定意见(修正)》可知,B4 标段存在因甲供材未进场而导致的窝工损失,金额为 67 元,此为可确定的费用。一审法院对这部分窝工损失予以支持,这种做法是恰当的。祁连水电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风险识别与防范
要对窝工损失进行赔偿,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一要有窝工的事实;其二要有窝工的时间证明;其三要明确受到了哪些损失,且受到损失的证据需具体明确,能够清楚计算,不能是大概数字。
第二,窝工损失可能涉及多个方面。提出损失赔偿申请的一方,需用相关证据证明每一项损失的具体数据、该数据的计算来源以及方法。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每一道工序以及每一项费用支出的相关记录,同时尽量争取发包方的签字或盖章认可,如此才能在将来计算窝工损失时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如果有窝工的情况发生,施工方应当尽量留意并努力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要注意的是,倘若在损失已经发生之后,能够避免让损失继续扩大的那部分,将来是不会得到赔偿的。
第四,若作为发包方出现窝工现象,需及时核对施工方的实际损失,同时提醒施工方注意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应该赔偿的实际发生的窝工损失要予以确认,而对于不能确认的部分则要明确拒绝。
出现窝工时,发承包双方需要及时进行协商,以确定处理方法,并且要努力将窝工的时间尽可能地减少到最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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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国旺

单位: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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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露

单位: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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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雨

单位: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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