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公安局开展“百城行动”打击涉税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介绍他人虚开钢材发票,破获一系列涉税案件,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了营商环境。

案例回顾
不久前,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线索发现,黄氏兄弟姐妹近年来在钢材市场区域注册了多家公司。从表面上看,这些公司牌照齐全,经营正常。但经警方仔细梳理调查,走访发现这些企业的发票金额、数量与其实际经营能力严重不符。
通过仔细排查该公司人员、公司情况、资金流向等信息,警方发现这些公司频繁开具来自江西等地的特钢增值税发票,但实际上并无相关货物交易。因此,警方怀疑黄氏兄弟姐妹开设了一家“空壳公司”,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利差业务。
9月30日凌晨,经侦大队组织全体警力分成4个小组,赶赴拱墅、桐庐等地对涉案人员进行集中抓捕。共抓获主要涉案人员3名,并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及办公楼抓获。查获大量用于开票的资料和账簿。
查明,2017年以来,黄氏兄弟姐妹以他人名义注册多家公司,从江西、云南等地低税点购买大量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实际货物交易。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倒卖给其他企业,帮助其逃税的同时牟取暴利的业务。后查明,黄氏兄弟姐妹涉案金额合计4.14亿余元,纳税金额4600万余元。 4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2人已取保候审。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其他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介绍他人虚开钢材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专用发票、为自己开具虚假发票或者为他人虚假开具发票的。是自己不真诚并接受他人不真诚行为的行为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任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一)为他人、为自己、为自己、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未购销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二)购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为自己、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介绍他人开具数量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金额;
(三)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委托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后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谎报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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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朱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