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规范发布
2021年6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第45号公告。


技术规范全文可在“中国技术贸易促进网”查阅。

二、技术规格分析
公告中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SN/T5353-2021))自2021年7月1日起先行实施。下面小编就来分析一下技术规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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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技术规范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全面贯彻落实,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司、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20年公告2019年11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严禁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2020年12月30日钢材的检测标准,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再生钢原料进口管理办法》明确,自2021年1月起,符合《再生钢原料》(GB/-2020)标准)的再生钢原料不实废物,可以自由进口;不符合《再生钢原料》国家标准的严禁进口。在此背景下,海关研究制定了《进口再生钢原料检验规程》,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Q:技术规格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A:包括进口再生钢原材料检验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现场检验、结果处置等。回收钢材原料的检验。
问:再生钢原料的定义是什么?
A:再生钢原料(铁钢)是指经过分类加工,可作为铁资源直接入炉的再生材料。
问:再生钢原料有多少种?
A:1.轻质再生钢材

2.小型再生钢材

3.大型再生钢材

4.粉碎的再生钢材

5.袋式再生钢材

6.合金只是回收钢材原料

7.铸铁再生钢原料

问:进行检查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A:查验地点——进口再生钢原材料的查验应在第一入境口岸进行。海关不受理进口再生钢原料转关申请,从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再生钢原料经检验不合格不得入区。
安全防护——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武器和个人辐射剂量计等防护用品,严格按照安全防护要求开展工作。
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取样、检测、计量、破碎、筛分、磁选、称重等设施设备。
运输要求 - 进口再生钢材原料应分类存放。
指令要求——散装货物上岸检验,集装箱货物开箱检验和开箱检验。
报检要求-检查是否附有装运前检验证明(新政策实施后)、质量证明或交货单。
记录要求 - 所有原始记录应确保工作的完全可追溯性。
问:现场检查的项目和标准是什么?
答:
1.放射性污染检查
(1)无放射性物质;
(2)原材料(包括包装)的外辐射剂量率不超过该地点正常自然辐射本底值+0.25μGy/h;
(3)原料表面任意部位最大实测水平α和β放射性污染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超过 0. 4Bq/cm2。

2.分类测试
货物分类符合以下对回收钢材原料分类(等级、等级、物理尺寸等)的要求。




3.爆炸物品检查
废弃的炸弹、炮弹、子弹等易爆物品不得与回收的钢材原料混用。
4.固废现场检查
现场调查发现有明显不合格特征,怀疑为固体废物的钢材的检测标准,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定。
5.危险废物检验
回收钢材原料中危险废物的重量不得超过总重量的0.01%。
6.异物检查
配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问:检查不通过怎么办?
A:未附质量证明书或交货单,提供的质量证明书或交货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允许技术整改,整改合格的予以放行,不合格的整改合格的,限期执行退货。
放射性污染物、爆炸物、危险废物、夹杂物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退回。
分类不合格,属于整批类别或钢号申报错误,且无异类或混钢号的,按有关申报规定执行。再生钢原料分类不合格,如不同类别或混合钢种等,允许技术整改。技术上无法整改的,允许单独分类、重新申报、单独处置;无法排序的将限时退回。
固体废物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三、海关友情提示

企业在进口再生钢原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运输要求
企业在装运卡车(船)时,每辆卡车(甲板、集装箱)通常只允许装载同类型、同钢级的再生钢材原料。海运散装进口的再生钢原料,为弥补不足,也可装载两种或两种以上品种和牌号的再生钢原料,但应尽量分开,并标明标记。
#2 规范性声明
企业在申报进口再生钢原料时,应符合相应的税则编码和申报要素,并注明具体的再生钢类别和牌号。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应划分为“项目编号”报关。
#3附上收据
企业进口再生钢材原料时,应附上装运前检验证明(新政实施后)、质量证明/交货单。质量证明书或交货单应规范、准确,清楚地标明供应商的名称、重量、类别、等级。
#4产品质量
企业进口的再生钢原料应确保符合《再生钢原料》中分类、放射性污染物、爆炸物、危险废物、夹杂物检验等要求。
#5防止固体废物
企业进口的再生钢原料,应保证已在境外分类加工,进入国外后可作为铁素体原料直接入炉使用。禁止以回收钢铁原料名义进口固体废物。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