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必须熟悉业务
自人类社会出现以来,物物交换
在这种最原始的买卖形式之后
交易仍然广泛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小到油盐酱醋,大到客机军舰
最原始的物物交换
买家和卖家均当场付款

基本没有争议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
买卖方式也迅速多样化
买卖方式繁多,难以当场还清
货物交付与货款支付之间通常存在时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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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何认定买卖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就变得复杂而重要。 本文作者曾代理北京某钢铁公司处理一宗钢材销售协议纠纷案。 现在我想把这个案例分享给大家,分析一下如何确认销售协议义务的履行。 希望你能从中有所收获。


01
[案件]
A公司是上海一家小型钢材销售企业。 B公司是一家钢材零售企业。 2008年10月期间,B公司两次向A公司订购钢材,总价值超过120亿元。 A公司每次收到B公司的钢材货款后,均将钢材提单交付给B公司。 钢材可凭提单提货,甲乙双方未签订书面钢材销售协议。
2008年10月9日,B公司首次订购价值超过70亿元的钢材,A公司于当日向B公司交付了五张提单(提单号:89831、89847、89848、89849、89867)。同日,B公司于2008年10月13日向A公司支付了相应钢材款; 第二次,2008年10月16日,B公司订购了价值超过50亿元的钢材,A公司也支付了四张提单(提单号:90275、90322、90326、90327)交付给B公司, B公司于2008年10月17日向A公司支付了相应钢材的货款。2008年10月28日,B公司签收了上述钢材对应的全部增值税发票,并已抵扣增值税——添加了税收收入。
目前,A公司与B公司的钢材销售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的钢材及货款均已付清。


但B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向法院起诉A公司,称其未收到提单89831、89847、89848、89849、90275项下价值70亿元以上的钢材,请求终止销售。协议及回报超过70亿元人民币。 元钢付款,每月支付利息损失。
面对B公司的恶意诉讼,A公司委托笔者代理此案。 在了解了本案的整体情况并收集、分析了相关证据后,笔者认为,从整个钢材交易流程来看,甲乙双方之间存在立即见效的口头协议,乙公司并已分两期签收全部提单,并分两期支付全部钢材,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全部已从账户中扣除,B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 B公司自交易完成后已超过2年未收到钢材,因此B公司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笔者向法院提出了上述事实和意见。 庭审后,法官最终对A公司的答辩及笔者的代理意见进行了质证,判决A公司已将全部钢材交付给B公司,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02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只有一个:B公司是否已收到本案涉案钢材? 笔者认为,B公司早在2008年10月就收到了上述钢材。

首先,B公司已于2008年10月28日签收了全部增值税发票。从法院的调查来看,B公司也已将上述发票入账进行认证和抵扣。 B公司增值税发票抵扣证明的行为,充分表明本案涉案钢材已交付B公司。
其次,从提单90275来看,B公司负责人已经在提单上签字,这直接证明B公司已经收到了提单项下的钢材。
再次,甲乙双方有口头协议,应立即付款。 不仅是90275号提单,投诉中B公司提出的提单也是第二批钢材销售中签发的。 如果B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收到这种情况下,B公司对于争议钢材有以下四种选择:一是立即提出异议,要求A公司交货;二是立即提出异议,要求A公司交货; 二是拒绝支付相应的首批钢材; 第一批钢材实行抵消; 四、涉案钢材相关增值税发票不予受理。 但B公司在支付第一批钢材时未提出异议,在支付第二批钢材时也未提出异议。 而是支付了第二批钢材,并且在签收全部增值税收据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并在随后近2年的时间里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这似乎不符合生活常识和交易习惯,更不符合口头协议的交易特征,这只能说明B公司所称未收到本案涉案钢材的说法并不属实。

最后钢材买卖,从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的行为来看,甲乙双方已经形成了特定的交易习惯,即“先提货,再付款,最后在收据上签字”。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合同”。 ;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另行确定。”本案中,就争议钢材的买卖,根据甲乙双方的交易习惯,由于乙公司已付款并在收据上签字,可以证明B公司已收到钢材。
综上四点,笔者认为B公司已缴纳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已入账认证抵扣,且未对A公司是否收到增值税发票提出异议。在合理的时间内钢材。 该负责人并在提单上签字确认,故法院认定B公司已支付本案涉案钢材的款项是完全正确的。
03

[概括]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现代销售交易比原来的易货贸易要复杂得多钢材买卖,买卖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明确和履约的确认也非常复杂。
就像本案一样,一方说钢材已交付,另一方则说钢材未交付。 谁对谁错? 一部“罗生门”戏剧已经上演。 庆幸的是,本案证据充足,查清事实,否则A公司将因恶意诉讼而蒙受损失。
为此,在买卖协议中,除了协议的签署很重要之外,协议的履行就变得更加重要,买卖双方都应保留各自义务的书面材料,例如初步查验货物、付款凭证、票据等,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西弘浩律师事务所
朱宏、石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