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日期:2023-01-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181    评论:0    
核心提示: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如下: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本条是关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的规定。在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买卖合同中,一方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在钢材价格上涨时,买方未及时付款,则按照上涨后的价格结算价款。

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割期限内调整政府价格的,按照交割时的价格定价。 逾期标的,涨价按原价; 如果价格下跌,将使用新价格。 标的物撤回或逾期付款,价格上涨的,按新价格; 如果价格下跌,将使用原价。 本条目介绍的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情况。

价格分为市场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三种。 例如,在需要诉讼保全的诉讼案件中,律师收取的代理费数额属于政府指导价,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政府定价。 取得保函的担保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即市场价格。 交易中,当事人约定价格不明确的,按照市场价格;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逾期期间发生价格波动,则由违约方承担价格波动的不利后果,即作为卖方,它必须以较低的价格执行,而作为买方,则按高价执行。

湖南怀化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湘12民终2574号),卖方于2016年发货,买方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并未就价格明确达成一致。 庭审中,双方均主张不同的价格,但均未提供证据。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主张的价格,结合当地政府2019年的定价文件确定钢材价格(而非交易实际发生的2016年)。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买卖合同,一方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当钢材价格上涨时销售钢材合同销售钢材合同,如果买方未能及时付款,则按上涨后的价格结算。

作者简介:李颖,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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