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司法机关也应当对这一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以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司法活动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太原市民王晋民,退休前在银行工作。在一些老同学聚会上,魏凡多次请求王晋民给介绍一些投资理财项目。2010 年,经魏凡再三恳求,王晋民帮魏凡联系到了李晓辉。那时,李晓辉在投资矿产开发等项目,效益挺好。魏凡把 33 万元投资款分两笔汇入李晓辉的指定账号。后来,魏凡又把李晓辉介绍给了其他好几位同学进行投资。
第二年,魏凡尝到了甜头,执意要继续投资。王晋民没有同意再介绍,可魏凡还是找到了王晋民的妻子赵晓燕。赵晓燕在银行工作,有揽储任务,所以就同意魏凡把投资款打入她的账号,再转给李晓辉。这笔款一共有 104 万。李晓辉的返回款也是通过赵晓燕的账户返回给魏凡的。
王晋民的另一位同学平素英与魏凡不同,他直接把 30 万元的投资款转给了李晓辉。
最初的四年,李晓辉可以正常向投资者返还投资款。然而到 2014 年左右,他的投资项目遭遇经营难题,原本能够按时返还的投资款被迫停止。在此期间,李晓辉已通过王晋民的妻妹向魏凡返还了 67.875 万元,还剩下 36.125 万元未返还。
实际借款人李晓辉向法院出具了书面证明,证明他自己向魏凡还款 68.775 万元,且此笔款项是他与魏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和太原市中院仍判决王晋民向魏凡还款 110 万元、向平素英还款 24.5 万元。2021 年 3 月,《陈勇评论》曾对该案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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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晋民觉得,自己呈交的证据能够充分地证实李晓辉是实际的借款人和用款人。魏凡和平素英所讲的事实以及理由全部都是编造出来的,是凭空想象的,属于编造虚假的情节和虚假的事项。
在她们无法提供诸如借据、收据、欠条、合同协议书、口头约定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刻意掩盖关键当事人及重要证据,二审法院也同样如此。两审法院胆大妄为,虚构民事纠纷,伪造证据,变造了借贷法律关系。
王晋民认为这两起案件属于虚假诉讼,所以当事人和经办法官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主要为录音证据,基于此,王晋民特意对录音情况进行说明。原告魏凡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在 2015 年 9 月 12 日至 2016 年 8 月 16 日期间所偷录的四份录音证据。
魏凡在起诉书中编造了同学聚会的虚假情形,编造了王晋民是山西省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这一身份,编造了是王晋民将其他同学介绍给李晓辉的事实,编造了王晋民在丹东拥有金矿,在太原有钢材市场,在广州、北京有地产,在大同有石灰岩矿,在国内有准备上市(三板)的公司,在河北有种植烟草和药材基地等资产状况。
不仅如此,魏凡编造称她筹集借贷的投资款是破产企业的补偿款(二审时又改口说是卖房子、买断工龄以及她姐姐的钱)。在二审开庭时,她还虚构情节,称是在保险公司遇到了王晋民,并让王晋民接收她的钱,还承诺给她 30%的利息。

魏凡凭借偷录的录音,编造出债权债务关系。她原本主动约定的转款关系,被魏凡篡改成了借贷纠纷,然后魏凡以此为依据,要求王晋民履行所谓的“债务”。
王晋民不仅虚构情节和事实,他认为魏凡隐匿了重要的关键录音证据,同时也隐瞒了关键当事人。他还隐瞒了与李晓辉认识且相当熟悉的真相,隐瞒了自己将筹集借贷的款清楚是投资给了李晓辉的真相,隐瞒了李晓辉曾给她转款的事实真相,以及隐瞒了主动将投资款转给赵晓燕(王晋民妻子)的事实真相。
以下录音表明,2016 年 8 月 16 日,是在魏凡的家中。在这个时候,魏凡向实际借款人李晓辉给出了一张金额为两万元的收据。另外,2016 年 1 月 15 日,是在太原迎泽区康乐街欧忆咖啡厅西南的 V9 包间。在魏凡的要求下,李晓辉给魏凡出具了一张金额为一百二十万元的收款条。
这个证据足以证明,魏凡与李晓辉存在借贷关系,并且魏凡与王晋民没有关系。
2016 年 2 月 7 日上午 10 点 17 分,魏凡向实际借款人李晓辉发送了短信。此证据表明,魏凡与李晓辉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且与王晋民没有关系。



李晓辉在录音和短信中出现,他是实际借款人。王晋民觉得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的法官孙文勇对此是清楚知晓的。所以,判决书认定李晓辉为案外人这一行为完全是不顾事实。
一审判决书称:王晋民在电话录音中提到“现在的本金为 110 万元,以及本金肯定要给,资金回来息也要给”。由此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王晋民之间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并且双方通话时间是 2016 年 2 月 7 日,这表明在 2016 年 2 月 7 日,原告在王晋民处存放的本金为 110 万元。
王晋民指出,其一,所谓的“电话录音”是孙文勇法官自行编造出来的,原告从未递交过电话录音方面的证据。其二,孙文勇法官所描述的“现在的本金为 110 万元”这一内容,在原录音对话中根本就不存在太原钢材市场电话,这同样是孙文勇法官自己想象出来的。
最重要的一点是,孙文勇法官改变了录音中“你们现在是 110 的本”这句话的真实意思。孙文勇法官刻意且别有用心地将“那天人家李晓辉打了条一百二”这一关键内容给掐掉了。“本金肯定要给,资金回来息也要给”这两句话,是孙文勇法官从另一个录音里截取、拼凑并连接变造而成的。在原录音对话中,并不存在这样连贯的问答语句。孙文勇法官还将对话问答中的他(李晓辉)刻意抹去掐掉了。
法官孙文勇不仅随意将简易程序的审限进行延长。按照规定,简易程序的审限是三个月,若获得院长批准可再延长一个月。然而,该案从立案开始,到审理结束再到作出判决,一共历时五个月 26 天,这严重超出了审限期限,属于程序违法的行为。
另一起案件中,平素英将投资款直接转给了借款人李晓辉。然而,法院依然认定平素英与王晋民存在借贷关系。并且,平素英无法提供诸如借据、收据、欠条、合同协议书、口头约定等债权凭证。这表明平素英与王晋民未曾达成借贷合意。

王晋民认为,平素英虚构了相关事实。这些事实包括:她筹集的投资款是破产企业补偿款;她隐匿了重要的关键录音证据;她隐瞒了与李晓辉认识的真相;她隐瞒了自己所筹集的款是投资给了李晓辉这一事实。
以下是平素英家属向借款人李晓辉追要投资款的录音,录音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8 日。
相关证据表明平素英曾两次收到李晓辉的钱款。其一,在 2015 年 2 月 7 日,平素英收到李晓辉的五万元现金,之后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条。其二,2016 年 8 月 26 日,平素英收到李晓辉的两万元现金,接着出具了一张欠条,且欠条表明还欠 22 万元。然而,判决书却认定平素英出具收款收条是受王晋民指示的,所以没有采信这一证据。
该案判决书明确写着:“原告声称该款项是借款,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来进行反驳。因此,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王晋民之间形成了借贷的法律关系。”
原告依据录音证据来佐证支撑。一审法官孙文勇搞突袭录音质证,在庭审前以及当庭,他都未向王晋民提供录音光盘和录音资料,这导致王晋民根本没办法提供对应的证据去进行反驳。这种情况在魏凡案中也存在。王晋民认为,法官孙文勇已刻意剥夺了他的知情权和反驳权。
王晋民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书所依据的证据,是法官孙文勇从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人员以及不同场景的两个录音里,进行隔空拼凑和连接的。并且这些证据是经孙文勇法官自己截取、删减以及捏合而成的。如此一来,就改变了录音的真实内容,歪曲了事实真相。原本的录音原话经孙文勇法官变更和改造后,使其失去了原有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被改造成了孙文勇法官所需要的借贷法律关系证据。

《陈勇评论》认为,谁才为借款人,在本案当中并不难确定。一是借款去向和还款路径明确,魏凡的百万投资款经由王晋民的妻妹账户转付给了借款人李晓辉,而后又回转给了魏凡太原钢材市场电话,平素英的投资款则直接转给了李晓辉;二是李晓辉出具了自己为借款人的书面证明;三是大量录音证据表明魏凡和平素英知晓李晓辉为借款人,并且有多次向李晓辉追要借款的录音以及短信记录。
一审、二审法院为何对如此明显的债权债务关系视而不见呢?原告的动机较为明显。当李晓辉能够按时连本带息偿还借款时,原告并未认定王晋民为借款人。然而,当李晓辉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后,原告便将目标对准了还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王晋民。在这一诉讼过程中,原告涉嫌对事实进行歪曲、编造情节以及伪造证据,这也就不难理解了。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会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情节严重,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晋民据此认为,原告与一审法院法官存在共同合谋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这对他自己的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
该案是否构成王晋民所认为的虚假诉讼呢?山西省的司法机关应当全面复盘该案的审理过程,全面审查该案的证据,应当对这一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以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陈勇评论》将会对此进一步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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