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6年第74号
为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事中事后管理,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我部对《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 年第 47 号)以及《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2〕493 号)进行了修订。现在,将修订后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29日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它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以及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企业建设应具备规范化设计要求。
建设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时,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来确定厂址以及它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新建的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在原则上应当布局在那些符合相应功能定位的产业园区内。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所确定的废钢回收,或者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可以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那些已经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需要依据该区域的规划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通过依法进行搬迁或者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这些区域。
同时,需符合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以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新建的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其年废钢铁加工能力需在 15 万吨以上;对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进行改造或扩建后,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 10 万吨以上;废旧不锈钢及其它废旧特种钢加工配送企业,其年加工能力要达到 3 万吨以上。
新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废钢回收,其厂区面积需不小于 3 万平米,且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 1.5 万平米;对于改造、扩建的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厂区面积要不小于 2 万平米,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 1 万平米;而废旧不锈钢及其它废旧特种钢加工配送企业,厂区面积不小于 1 万平米,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 5 千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若土地为租用,合同期限不少于15年)。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需配有打包设备,还需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同时要配备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并且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以及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而废旧不锈钢及其他废旧特种钢加工配送企业则应配备成分检测设备。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选择那些生产效率高的加工生产系统,还要选择加工工艺先进的,以及能耗低的、环保达标且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必须配备有粉尘收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噪音控制设施等环境保护方面的设施。其加工工艺和设备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要满足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相关要求。
鼓励企业积极去开发并使用那些节能、环保且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装备,要逐步将鳄鱼剪式剪切机淘汰掉。
三、产品质量
废钢铁加工产品需符合废钢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能将其销售给那些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企业和中频炉企业,同时也不能销售给使用 30 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的企业。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需要配备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并且要建立起质量管理制度。同时,该企业还应该通过 ISO 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加工生产系统,其综合电耗要低于 30 千瓦时/吨废钢铁,新水消耗需低于 0.2 吨/吨废钢铁。
加工废钢铁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夹杂物,像有色金属、塑料、橡胶、木块、纤维、渣土、机油、汽油、氟利昂、电池等。对于这些夹杂物,应有相应的回收措施,要有处理这些夹杂物的办法,并且要明确它们的合法流向,以此来避免二次污染。在经过有管辖权的部门审核同意并且领取到排污许可证之后,才可以进行排污。
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并且需要通过 ISO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需具备雨水收集和循环利用系统,以及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的收集和循环利用系统。废水要经过无害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同时,应有废油回收储存设备和相关处理措施。此外,该企业还应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的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其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六、人员培训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需制定完备的岗位操作守则以及工作流程,要明确人员的岗位责任与工作权限。对于大型破碎机、门式剪切机、抓钢机等大型设备的操作人员以及质量检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开展相关岗位技能培训。这些人员需取得颁发的对应工种职业技能证书,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同时,企业应鼓励组织人员参加行业培训,以提升企业人员的素质。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最后要按规定限期达标。
安全设施在设计完成后、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经过验收。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作业环境需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其一需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其二需满足《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设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八、监督管理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建设项目需要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各相关部门在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开展投资管理工作时,应以准入条件为依据;在进行土地供应工作时,应以准入条件为依据;在进行信贷融资工作时,应以准入条件为依据;在进行安全许可工作时,应以准入条件为依据;在进行生产许可工作时,应以准入条件为依据。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来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指导其技术工艺,指导其发展规划,指导其与钢铁企业之间建立配送机制。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需加强对废钢铁加工行业的管理工作,要督促现有的企业加快进行技术改造,同时要规范各项管理事宜,务必使企业达到准入条件所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征求了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之后,承担着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的职责,同时实行社会监督并且进行动态管理。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督导作用,促使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到监督当中,进而加快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以及推动产业升级。
九、附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本准入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政策,倘若进行了修订,那么就按照修订后的规定来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以及宏观调控要求,在适当的时候对本准入条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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