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钢铁巨头在华专利战:新日铁住金与杰富意钢铁的电池制造用钢板竞争分析

   日期:2025-03-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342    评论:0    
核心提示:日本两大钢铁巨头为何来华开打专利战?近期,日本两大钢铁巨头——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与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便围绕一件电池制造用钢板专利在中国打起了专利战。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均为全球知名钢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生产规模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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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钢材与日本钢材,全球钢铁行业的形势愈发严峻,竞争也越发激烈,由此导致的摩擦也在不断增多。日本钢铁巨头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针对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的一项发明专利,先后两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家分析觉得,这很好地体现了世界钢铁巨头在电池制造用钢板领域的激烈竞争以及对中国市场的重视。

日本两大钢铁巨头为何来华开打专利战?

近年来,全球钢铁行业所面临的形势一天比一天严峻,竞争也在不断加剧。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世界上各个大型钢铁企业纷纷去开拓业务领域,然而,由此而引发的摩擦也在逐渐增多。近期,日本的两大钢铁巨头,也就是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与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在围绕一件用于电池制造的钢板专利的事情上,在中国展开了专利战。2007 年 3 月,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递交了一份专利申请,该申请名为“冷轧钢板及其制造方法、电池及其制造方法”。2010 年 6 月,此申请获得授权。其主要技术内容与用于制作电池罐的冷轧钢板及其制造方法相关。

2014 年 2 月,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针对上述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即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请求进行审查后,宣布维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有效。2015 年 7 月,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再度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且补充提交了多份证据。近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宣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理由是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到目前为止,涉案的各个方面都没有针对这个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专家称,电池罐用冷轧钢板属于钢铁行业,并且还是新能源产业的重要分支即电池制造产业的重要原料。请求人与专利权人皆为全球知名的钢铁企业,其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生产规模也较大。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先后两次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体现了世界钢铁巨头在电池制造用钢板领域的激烈竞争以及对中国市场的重视。

钢铁行业竞争日益加剧

近年来,全球钢铁企业都遭遇着原料价格持续上升以及产能过剩所带来的压力,行业之间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在钢铁领域的大国日本,众多企业纷纷借助合并重组这类方式来减轻竞争所带来的压力。日本产量居于首位的两大钢铁企业,即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与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由多家钢铁企业合并而组建成立的。

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在 2012 年 10 月由原本的日本最大钢铁公司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与原本的日本第四大钢铁公司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合并而形成。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也是一家大型钢铁企业中国钢材与日本钢材,它在 2002 年 9 月由日本钢管株式会社和川崎制铁株式会社合并而成立。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是全世界生产小轿车外板的少数企业之一,多项技术在世界钢铁行业处于领先水平。2015 年全球钢铁公司产量排名中,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居全球第三位,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排在第八位。

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的知识产权实力深厚,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的知识产权实力也深厚。研究机构日本公司在 2012 年发布了“日本钢铁、非铁金属及金属产品行业专利资产规模排名”,此排名显示,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的前身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位列第一,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紧随其后。该排名是对日本钢铁企业持有的专利资产从质量和数量这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后得出的结果。

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的发展策略注重传统钢铁行业。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的发展更为多元化,近年持续涉足新能源等新兴行业。近年来,钢铁市场环境持续恶化,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在开拓新业务上不断努力,其中电池制造用钢板领域是其重点开拓的业务之一。

电池用钢专利引发纷争

2014 年,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宣告了一件事。这件事是该公司成功地让用于锂离子充电电池外装材料和集电体的不锈钢箔实现了薄型化。在 2013 年 2 月,该公司就已经宣布开发出了用于锂离子充电电池的不锈钢箔。而此次薄型化是对产品线的扩充。据相关介绍,该公司的不锈钢箔存在两个产品群,一个是可用于电池及电容器外装材料的不锈钢箔,另一个是帖有树脂膜的复合不锈钢箔。

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在中国几乎在公布该消息的同时,对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的一件专利发起了“挑战”。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于 2007 年 3 月提交了该专利申请,2010 年 6 月获得授权,专利名为“冷轧钢板及其制造方法、电池及其制造方法”。

业内人士介绍,在制造电池时,尤其在制造干电池时,需先用钢铁等金属材料做出电池罐(即电池外壳),接着在电池罐上安装正极材料等其他必要部件,像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离物、端子等。电池罐用钢铁材料在制造方面有诸多特殊要求。与其他钢铁材料相比,为避免深冲压加工时因拉伸应变产生皱纹,导致电池罐形状劣化,需要钢材具备优良的耐应变性能。同时,为防止钢材加工时出现“桔皮现象”,还要求钢材结晶的粒径处于一定范围。涉案发明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制造方法,这种制造方法制造出的钢板特别适合用于电池罐的制造。

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针对涉案专利,在 2014 年 2 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且请求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1 至权利要求 6 全部无效。

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获悉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后,于 2014 年 3 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更正错误请求书。该请求书要求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权利要求 1 和 2 的式(1)以及式(2)里的下限值从“0003”更正为“0.0003”,同时把权利要求 2 的式(3)中的下限值从“005”更正为“0.005”。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提交的更正错误请求书,在 2014 年 7 月发出了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更正通知书,并且对授权公告文本中的上述内容进行了更正。

涉案专利终被宣告无效

2014 年 9 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展了口头审理。经过审查之后,在 2014 年 12 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宣布维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是有效的。对于这个结果,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感到不满意。接着,在 2015 年 7 月,它再次针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接着,它成立了合议组来对该案进行审查。

该案合议组成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在前后两次无效宣告请求过程中,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提出的无效理由都包含这样的内容:权利要求 2 中的某技术方案相对同一篇对比文件(证据 1)不具备新颖性。经过比较可以发现,权利要求 2 与证据 1 的区别仅仅在于某参数的限定。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 1 的制备方法是完全一样的,所以就推定两者的产品也应该是相同的。

双方在两次请求中的争议焦点是,证据 1 制备时的终轧温度为 920℃,这个温度是否在涉案专利限定的 Ar3 相变点之上。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第一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未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合议组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出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未能充分有效地证明上述争议事实的结论,所以以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主张不成立为依据,维持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有效。在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针对该争议点补充提交了多份专利文献,并依据这些文献进行了多角度的论述,进而证明了第一次无效决定中未能证明的“二者制备方法完全相同”的事实。合议组在此基础上,以权利要求推定不具备新颖性为理由,宣告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部分无效。截至目前,涉案各方均未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合议组成员称,《专利审查指南》有规定,在对参数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进行判断时,能够运用推定的判断方式。因为推定和认定是不同的,推定的目的是得出未知的事实,所以这种判断方法的恰当运用以及在无效阶段运用时举证责任的分配,都属于审查实践中的难题。在审查实践,特别是专利权无效审查中,参数特征推定不具备新颖性是一类较为特殊且并不常见的案件。该案典型地体现了,在判断是否适用推定的判断方法时,可以从制备方法的角度进行对比。因为制备方法直接决定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所以这一入手点具有合理性。合议组在前后两次无效宣告请求中,面对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相同主张。前后两次中,因证据情况不同,作出了不同决定。这体现出在专利权无效程序适用该判断方法时,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明程度往往是关键。此时,举证责任应由提出该主张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承担。其提供的证据需全面、准确,且具有针对性和指向一致性。这样,合议组才能根据已知基础事实,按照经验法则,推断出证据所示制备方法能得到与发明化学产品相同的产品。否则,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带来的相应后果。(本报记者 赵世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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