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能耗双控、原燃煤炭价格上升、环保督察变得更严以及部分地区实施限电错峰生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连日里,水泥、钢材、混凝土等建材的价格一直在上涨。就在近日,武汉城乡建设的官方公众号也发布了关于建材价格波动的预警提示。其明确表示:
近期,国家能耗双控政策要得到落实,多地开始实行限电管控。水泥企业因错峰停窑限产,使得水泥产量减少。并且,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等因素也叠加在一起。从 9 月开始,武汉地区的水泥生产企业多次发布价格上调的通知,水泥出厂价格有很大幅度的上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等主要建材价格也相应地有较大幅度的上涨。在后期,市场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变数。
材料价格存在波动,这种波动会对材料的供应与采购方面产生影响,会对合同的履行方面产生影响,也会对工程结算方面产生影响。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为此提醒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要依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 年 6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需增强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在招标投标环节要充分预估市场风险。在合同签订时要充分预估市场风险。在材料采购时要充分预估市场风险。要密切关注水泥市场价格变化。要密切关注商品混凝土市场价格变化。要密切关注预拌砂浆市场价格变化。要密切关注相关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预防风险。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风险。以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会进一步增强调查监测的力度,始终紧密关注主要建筑材料在市场价格方面的变化情况,在合适的时间发布预警信息或者增加发布价格信息。
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2021年9月22日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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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或者终止施工,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那么企业应如何应对呢?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进程里,要把合同约定优先当作原则来遵循。项目的管理人员需要提升以合同为标准去进行管理的这种意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以及争议解决期间,毫无疑问应当坚持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私法自治原则)。前提是约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此情况下,必须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如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来处理。凡是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以及调整办法作出约定的,都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来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由法律来进行规制和调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于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话,就按照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
其三,第十三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的时候,应当对市场环境以及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予以考虑。……
以上目的是增强施工企业的风险意识。在签订合同之时,应当能够合理预见到包含法律风险以及价格合理波动风险等在内的相关风险。倘若在签订合同的阶段做出了不合理的承诺,那么就会面临极大的能否履约的风险。
当然,不是说类似合同签订后就完全不能调整。但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的主动权会比较弱。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合同签订时双方难以合理预见的外部因素,导致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明显困难,为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施工企业应该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约定不明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在实务当中,有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价款约定方面存在约定不清晰的状况,这样就容易引发争议。固定价与可调价情况不明确;存在固定价的情况下,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的情况不明确;在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中,风险调整范围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约定不清晰;价款调整方法或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仅约定为“按实结算”,但未具体说明按实结算的方式,是依据施工企业投标时的价格,还是套用定额结算,亦或是套用何种定额;对于工程量、包含安全文明措施费在内的措施费以及相关费率如何计取的约定不明确;针对材料价格约定了一个浮动区间,同时又约定材料价格按照工程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进行调整。
当价款出现争议时该如何处理,相关的法规有明确规定,行政规章也有明确规定,行业规范性文件同样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应为双方在处理争议时必须适用或者可以参照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之后,对于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若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得并不明确,那么可以通过协议来进行补充;倘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就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清晰。若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无法确定,便适用下列规定。其中武汉钢材价格,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时,需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履行;倘若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那就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表明:工程价款结算需按合同约定来办理,倘若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以下规定与文件进行协商处理,其中包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所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第 9.8.2 条规定:如果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就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要是没有约定的话。当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发生变化,且变化幅度超过 5%时,那么超出 5%的那部分价格,应当依据本规范附录 A 的方法来计算并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上述法律法规等文件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时的法律适用及计价依据作了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很多需通过造价鉴定方式才能“解决平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时,应依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运用专业工程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处理。若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且双方正处于友好协商阶段,那么就应当及时签署补充协议,以进行价差调整。同时,为了尽可能降低和避免在这方面产生争议,合同价款以及调整方式的约定需要具备可操作性,用词必须准确、规范,意思表达要具有唯一性。
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主张调整合同价款

1、各地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调差文件的效力
人工、材料、台班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合同中若未明确或强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且合同中已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材料价格上涨风险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各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类似文件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的第 3.4.1 条规定。此条规定表明,在建设工程发承包过程中,必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能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这些调价文件的效力如何呢?能否对抗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在合同法实施之后,人民法院若要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作为依据。各省市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价格调差文件无法推翻合同双方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持谨慎态度,通常不会直接将其作为判决依据。只有在已经启动司法造价鉴定程序的情况下,造价鉴定机构才会将其作为造价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2、具体应用
虽然存在上述的现状表述,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里的价格调差规定以及各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出台的价格调差文件是没有意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等规定不能突破当事人约定。若双方约定不明,可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等规定,以此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指引和参考,这有利于争议的协商解决。在一些项目里,施工企业能够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去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谈判,要求建设单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建设单位有责任致使工期延误,并且在延误期间遭遇了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施工单位企业是可以主张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
若存在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情况,若存在未及时移交施工场地的情况,若存在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的情况,若存在逾期提供甲供材料的情况,若存在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这些情况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等,而这些情况又是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了工期延误,并且在该工期延误期间遭遇了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那么施工企业就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调整合同价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的 9.8.3 条规定:如果发生了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情况,就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来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因不是承包人的原因而致使工期出现延误的情况,对于计划进度日期之后的工程价格,应当采用计划进度日期的价格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价格之中较高的那个价格。
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时,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需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中的较低者。2017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5.1 条规定: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以下这些情况而致使工期出现延误以及(或者)费用有所增加的,那么这些延误的工期和(或者)增加的费用就由发包人来承担,并且发包人还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FIDIC《施工合同条件》当中也存在类似的约定。部分法院出台了类似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 号】第 24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或致使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导致建材价格发生变化的风险由该方当事人承担。若该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不予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需要收集好因为建设单位方面的原因而致使工期顺延的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合同,施工企业应持谨慎态度
同时,还要明确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固定总价合同的情况下,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这对施工企业极为不利。一旦出现约定范围的价格波动,相应的风险就由施工企业来承担。
施工企业需进一步提升工程承包的风险意识。在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合同文件里,要把受国家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材料价格纳入考虑范围,不能盲目进行压价。还要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切实履行所带来的影响,明确规定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以及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应进行约定,既要切实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要符合公平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合同有效顺利履行,尽量让双方利益达到平衡,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可依据、参照、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等
建材价格有了大幅的上涨,许多施工企业都面临着如何处理建材价格上涨对正在履行合同所产生影响的问题,同时很多建设单位也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武汉钢材价格,尤其是施工企业。施工企业自身签订的有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PPP 合同以及相关建设工程类特许经营合同。对于这些合同中关于钢材等建材价格大幅上涨问题的处理约定情况,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参照、参考以下主要法律法规等规定,然后考虑是否能够与建设单位等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或者提出索赔。在必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能够依据争议解决方式来提请调解,也能够依据争议解决方式来提请仲裁,还能够依据争议解决方式来提请诉讼,以解决相关的争议。
01
《民法典》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要合理地确定各方所拥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

合同成立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出现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到的,并且也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的话,对于当事人中的一方来说是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那一方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进行协商。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协商没有结果,当事人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来变更合同;仲裁机构也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来解除合同。
02
2019 年 12 月,住建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同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此办法从 2020 年 3 月 1 日开始施行。
该《办法》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以及人工价格,与招标时的基期价进行对比。若价格波动幅度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幅度,那么超出部分的风险,应由建设单位来承担。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以及人工的价格,和招标时基期价进行对比,其中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所约定幅度的那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03
2007 年和 2008 年的时候,由于人工、材料、台班价格持续且大幅度地涨落,全国有多个省份已经出台了文件。这些文件针对“合同中未明确或者强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要求发承包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以进行价差调整。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令第 16 号)中有如下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情况下,是由市场进行竞争而形成的。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也需要考虑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