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日期:2025-03-0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234    评论:0    
核心提示:合同如系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当事人不请求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冒用人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切勿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冒名行为不仅将导致自行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存有刑事犯罪风险(见延伸阅读裁判规则一)。(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若是以假冒他人名义的方式签订的,倘若当事人没有请求撤销该合同或者宣告其无效,那么冒用人就应当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阅读提示

合同有效的一个条件是意思表示真实。在实践中,有一些人出于利益方面的考量,故意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冒用他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那么,被冒名的人是否需要承担合同义务呢?冒名人又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本文的裁判观点对这类问题进行了阐释。

裁判要旨

合同若以假冒他人名义的方式签订,相关当事人在法律上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将其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倘若当事人不提出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请求,那么冒用人就应当自行承担因相关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11 年 3 月 15 日,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总承包施工合同》。双方针对天骄名城项目(一期)Ⅱ标段的总承包工程进行了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了总包施工合同。

钢材购销合同_钢材合同购销合同范本_钢材购货合同

2011 年 4 月 9 日,旨新公司(供方)与需方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该合同是关于甲方天骄名城一期Ⅱ标段项目大约 8000 吨钢材供应的协议。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协信•天骄名城项目经理部”。

2011 年 6 月 29 日钢材购销合同,(分包人)与西部公司(承包人)达成协议并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此合同约定,西部公司将天骄名城(一期)Ⅱ标段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分包人)。在合同上,分包人加盖的公章是印章。

2013 年 5 月 20 日,旨新公司签订了《付款协议》。此协议明确载明合同对方为某方。该协议对欠付货款的情况以及还款期限等问题进行了核对并确认。协议书上加盖了印章。

2013 年 7 月 12 日,林仁兴、林金海、胡家伟、郭明全签署了《协议书》。该《协议书》记载,自注册以来,公司的经营以及资金的使用支配实际上都是由胡家伟来运作的,并且所有的债权债务也都由胡家伟承担。2014 年 12 月 9 日,胡家伟出具了《承诺书》,称胡家伟、林金海、林仁兴三人合作承办涉案工程项目,还私刻了公章用于签订劳务合同。工商登记的股东是林金海和林仁兴。然而,这是林仁兴等人伪造其公章进行的工商登记行为。实际上,他们并非出资人及股东。

六、旨新公司向长沙中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进行判决并支付相应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要求林金海、胡家伟、林仁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旨新公司答辩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上所盖的公章以及前任法定代表人的私章,都属于伪造的假章。

长沙中院作出判决:向旨新公司需要支付钢材货款的金额以及逾期利息;胡家伟、林仁兴、林金海要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旨新公司不服,将案件上诉至湖南高院。林金海不服,也将案件上诉至湖南高院。林仁兴不服,同样将案件上诉至湖南高院。湖南高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家伟、林仁兴、林金海仍不服,于是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最终,最高法院作出改判,要求胡家伟、林仁兴、林金海向旨新公司支付钢材货款以及逾期利息。

裁判要点

钢材购销合同_钢材合同购销合同范本_钢材购货合同

第一,若合同是假冒他人名义签订的,相关当事人依照法律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将其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倘若当事人不请求撤销或者宣告无效,那么冒用人就应当自行承担因相关合同签订与履行而引发的法律责任。本案的事实充分显示,胡家伟等人是冒用名义签订并且实际履行了涉案合同文件。在对方当事人未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去撤销涉案合同的时候,也未宣告合同无效的时候,并且胡家伟等人是冒用人,那么他们应当自行承担合同相关的责任。

第二,涉案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钢材购销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依法应当对各自订立的合同行使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旨新公司对于按照约定供应钢材后未获得清偿的货款,依法应该向实际购买方以及胡家伟等人提出主张。然而,旨新公司明确表示放弃了相关主张。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不要冒用他人的名义去签订合同。冒名这种行为,一方面会让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还会存在刑事犯罪的风险(可参考延伸阅读裁判规则一)。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着法律方面的约束力。当事人需要依照约定去履行自身的义务,不能够随意地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钢材合同购销合同范本_钢材购货合同_钢材购销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这些方面履行保密等义务。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应当赔偿损失以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钢材购销合同_钢材合同购销合同范本_钢材购货合同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那么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倘若数额巨大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就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要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法院判决

本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针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述,具体如下:

一、、胡家伟等人是否冒用名义签订涉案相关合同文件

2011 年 4 月 9 日,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旨新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此合同中载明合同甲方的相关信息,并且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协信•天骄名城项目经理部”。同时,甲方指定的验收货物人员有兰德快和胡斌。2011 年 6 月 29 日,西部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涉案的天骄名城项目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相关方。合同对方加盖的印章包含印章以及江年宗的私章,其开户银行情况是在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开设了账户。2013 年 5 月 20 日,旨新公司签订的《付款协议》表明合同对方为某方。此协议简述了双方签订涉案购销合同的情况以及履行过程,还对欠付货款、还款期限等问题进行了核对确认。协议书上加盖了印章,胡家伟分别以代表和保证人的身份在协议上签了名。2013 年 7 月 12 日,林仁兴、林金海、胡家伟、郭明全签署了《协议书》。该协议书记载,自注册以来,公司的经营以及资金的使用支配实际上都是由胡家伟来运作的,所有的债权债务也都由胡家伟承担。2014 年 12 月 9 日,胡家伟出具了《承诺书》,称胡家伟、林金海、林仁兴三人合作承办涉案工程项目,并且私自刻制了公章用于签订与劳务合同。以上事实表明,胡家伟等人冒用名义签订了涉案合同文件且实际履行了。原审判决认定未签订涉案相关合同文件,这是正确的。

钢材合同购销合同范本_钢材购货合同_钢材购销合同

合同若系假冒他人名义所签,相关当事人依法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倘若当事人不请求撤销或宣告无效,那么冒用人就应当自行承担因相关合同签订与履行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就本案来讲,当对方当事人未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涉案合同或者宣告合同无效时,胡家伟等人作为冒用人应当自行承担合同相关责任。

二、应否承担旨新公司钢材货款的清偿责任

涉案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钢材购销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合同。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应当针对各自订立的合同行使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旨新公司在依约供应钢材后未获得清偿的货款方面,依法应该向实际的购买方以及胡家伟等人提出主张。在原审期间,旨新公司清楚地表明放弃了相关主张,本院对此没有异议。

在旨新公司所签的涉案《钢材购销合同》里钢材购销合同,对方将兰德快指定为验收货物的人员。在其他合同中,也把兰德快指定为材料员,所以兰德快具备双重身份。然而,旨新公司在按照约定供应的钢材已经由合同指定的验收人员兰德快签收的情形下,依法应当向合同相对方提出货款清偿的请求,而不能因为兰德快同时也是在其他合同中被指定的材料员,就向其提出清偿主张。原审判决依据兰德快系在其他合同中指定的材料员,就认定其代表验收涉案钢材,这种依据明显是不充分的。从在案的支付款项证据情况来分析,开出的汇票票面记载的收款人为。按照汇票流转的规范,即便汇票最后流转到了旨新公司,然而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汇票是由直接背书转让给旨新公司的,也就不能证明其直接向旨新公司支付货款的这一事实。原审判决认定曾向旨新公司直接支付钢材货款,但缺乏足够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时,钢材实际用于涉案工程这一情况,不能成为旨新公司向提出货款清偿主张的必然依据。并且,他人冒用订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即便旨新公司未尽足够审查义务,但这与旨新公司基于其他合同所售钢材货款不能及时获偿并无必然联系。原审判决以订立分包合同进行转包工程存在过错为根据,判定其需对旨新公司涉案钢材货款承担清偿责任,然而这一判定缺乏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涉案工程结算期间,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多次向支付工程款项。并且已经向旨新公司实际支付了多达 3000 余万元的钢材货款。原审法院已查明涉案《钢材购销合同》是旨新公司与胡家伟等人实际订立并履行的。然而,原审法院却认定旨新公司与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且还判令旨新公司承担欠付货款的清偿责任。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 23 号的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热播视讯

推荐视频

    Copyright © 2017-2020  二手钢材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DESTOON 皖ICP备2000832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