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开发期间,材料的供应方式包含“施工单位自采”“甲供”“甲指乙供”等。房地产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时,为降低建造成本且提高建筑质量,往往会自行采购建造材料,然后直接将这些材料提供给施工单位(乙方)以供使用,这便是我们较为常见的甲方供材,即“甲供材”。
在实务当中,房地产企业的“甲供材”会隐藏一些税务方面的风险。那么,这些税务风险具体是怎样的呢?又该如何有效地进行把控和防范呢?接下来,我们将以实务案例的形式,和大家一同来学习和探讨这些问题。
关键词:“甲供材”“领用记录”“未领用甲供材”
案例概要:

A 房地产企业开展“珑城 - 御园”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2019 年 8 月 15 日,该企业与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土地出让合同。2020 年 04 月 20 日,项目主体正式开始施工。2022 年 08 月 10 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到 2023 年 8 月时,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比达到 98%。
2023 年 9 月 10 日,A 房地产企业所在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向其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该通知书为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发现:
A 房地产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购进了 B 企业的螺纹钢,数量为 1200 吨,每吨价格是 3400 元。供货方在 2020 年 3 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 .00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是 .47 元,并且螺纹钢仅从 B 企业购入。

企业提供的甲供材供应及领用材料表表明,B 企业的螺纹钢有 1200 吨已完成验收入库。C 施工企业领用了 900 吨。没有其他企业领用该螺纹钢的情况。
C 施工企业的领用及使用记录表表明,螺纹钢的领用数量为 900 吨,实际使用了 820 吨。剩余未使用的钢材已经全部退还给了 A 房地产企业。需要注意的是,C 施工企业的结算金额中并未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
企业将此价格全额列支到了开发成本中。
根据上述信息,分析该项目“螺纹钢”在本次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案例解析:

A 房地产企业购入 B 企业的螺纹钢数量为 1200 吨,实际领用了 900 吨,那么需要调减未领用部分的螺纹钢成本,计算方式为用购入的吨数减去领用的吨数的差除以购入的吨数,再乘以 .47,即(1200 - 900) / 1200 * .47 = .87 元。
根据 C 施工企业的领用及使用记录表能够看出,施工单位在领用了甲供材之后倒卖钢材发票,存在已经领用却没有使用的状况。基于此,就需要调减已经领用但未使用的螺纹钢的成本。
=(80*3400)/1.13=240,707.96元。
综上所述,甲供材成本(螺纹钢)的调减共计 1,143,362.83 元,其中包括 902,654.87 元和 240,707.96 元。
总结归纳:

在实务里,超额领用甲供材这种情况经常出现。有的是为了防备未来出现材料短缺的情况;有的是对需求量进行了错误的估计;甚至还有的是为了将所领用的材料进行倒卖。
因此,在对“甲供材”进行分析时,我们一方面需要关注甲供材是否都被施工单位领用了;另一方面还需要关注所领用的甲供材是否都被应用到了清算项目中。
政策依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其公告编号为 2014 年第 3 号。

第十九条 其他开发成本、费用的审核
(二)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
采取出包方式进行建设的倒卖钢材发票,应当重点审核完工决算成本与工程概预算成本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异常情况。3. 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尤其在各企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不同税率,不同时段享受税收优惠时)承包或分包工程,从而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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