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重审私人贷款纠纷的民事裁决,例如洪Ying和Hong ying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 No. 2537],最高法院裁定:“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信”在“担保信”'尽管印章是由 委托的评估机构确定的,但该密封与在公共安全局注册的印章不一致,但 确认它使用了多个公司密封件,很难有效地确定“保证书”是 已使用或正在使用或在公共安全局注册的印章吗?最高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的几个问题“第5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创新公司和青海创新公司应承担对洪Ying的担保责任,这没有什么错。”
案例2:对财产权保护纠纷的上诉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为第519号]最高法院裁定:该案中涉及的“房屋租赁协议”是Xindu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公司和电力公司签署当事方的签署没有反对真正的意图。 Power 在2000 - 2005年注册的印章确实是顶部的差异,但它也证明在签署协议期间使用的官方印章并不是唯一的。证明Power 在租赁协议上盖章的官方印章是伪造的印章,因此不能排除该官方印章。因此,该法院将不支持 对正在伪造的官方印章的申请。”
案例3:对金融贷款合同与其他人之间争议的重试申请的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Minti No. 248]最高法院认为: 。还具有公共效果。官方印章仅限于特定的交易,并且不涉及其他交易,而 ICBC不考虑案件。这个案件与公开披露官方印章相反,该法院将不支持该案件。无论此案的担保合同是否与案或案一起盖章,只要AVIC认识到其非其非官方印章的有效性 - 官方印章,它将是公开的,必须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4:对建筑土地利用重试的民事判断权权利纠纷,Zou 和Chen ,Wang ,Cui 和Chen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Minti No. 184]首席执行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卢昆()公司在其成立后展示的内容没有向行政部门提出官方申请。第一案,法院可以反映两家卢夸公司的官方印章已在公司的年度检查和管理中使用。没有足够的证据来确认该案件的证据。合同上印有官方印章是根据经济交流的共同意识使用的卢昆公司使用的印章。至于卢昆公司不规则使用官方印章的问题,并不属于此案审查的范围。因此,这两个官方印章都代表卢昆公司到外界。在合同上盖章的哪个官方印章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案例5: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判的民事裁决[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 No. 426]最高法院裁定:“尽管在本案中,中兴通信公司提供了一项评估,认为涉及合同的密封与持有的密封件不符合持有的密封但是,由于Zhang Xilin和 北京工程办公室已就隶属关系达成协议,因此提交的比较材料的密封件不是注册的密封件,因此原始的判决客观地表示,该公司实际上有两个以上的密封没有不当的经验法则作为确定此案事实的基础。”
案例6:对李海齐安格和李海齐安格等人之间的销售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决[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 No. 342]最高法院裁定:在协议中加上官方印章或签名。 '第一案中由李·海克安(Li )提交的公司上面的材料由Jun'an公司的材料官员提供...首先,他出现在法庭上,确认上述情况是真实的;一家公司...还证明了Jun'an 在第一例法院调查期间同时使用了多个官方印章。基于此,原始法院裁定“钢铁供应协议”增加了Jun'an公司盖章的印章是由Jun'an 使用的官方密封形成的。 Jun'an 应按照“钢铁供应协议”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决心具有事实和合同基础,没有不当。 Jun'an公司的重审申请声称证人郑与Jun'an 发生了冲突。他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印章是由欺诈而形成的,但没有证据证实这一说法,无法确定。”
案例7:与中国农业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最高法院(2001年)最终第91号最终法院的验收法案与担保贷款合同之间的纠纷案件之间实例法院使用公司和Yujia公司的机械未能提供证据表明它只有一封印章,并确定机械公司和Yujia公司的两个印章是有效的密封,因此裁定两家公司承担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不适当。在这方面,第一和第二实例的机械公司,该公司和Yujia公司提供了 行业和商业管理局颁发的证书,证明唯一的注册机械公司一直在使用唯一已注册的机械公司从1994年到1999年,以及1988年至2000年的Yujia 。中国的农业银行主张上述两家公司使用了注册的官方印章,还使用了其他官方印章,并应根据法律承担举证责任。在第二个案件中,朗库农业银行委托评估部对上述有争议的公司评估的上述有争议的官方印章进行司法司法审查,并向法院提交了“评估”。上诉人Yujia公司提出了对“评估”的反对意见,并认为农业银行提供了评估部门的样品,即1997年9月12日由农业银行和公司签署的“评估部”其他人也签署了由中国农业银行录取担保协议的接受担保人所盖章。由于该协议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并且不涉及担保人的责任,因此Yujia 以前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因此,该评估不能用作证据。该法院认为,农业银行提供的样本与Yujia 在工业和商业行政当局注册的官方印章不一致,并且由于取得的样本合同,Yujia 没有执行或承认。因此,农业银行对该样本的评估结论无法证明Yujia 在上述四个“银行接受账单承认协议”中的Yujia 的官方印章。由于农业银行未能修改上述问题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因此机械公司和Yujia 不再承担上述七个“具有有争议的官方印章”的“银行接受账单和担保协议”的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密封识别是真实的,合同可能不正确且有效
阅读提示

上述公司不得有选择地认识到私人雕刻(锻造)密封的法律效应。核心本质是:该公司可能负责“假官方印章”,并且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钢材供应合同 个人,公司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有效性不同。选择。只要公司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它(认识到其有效性),在另一笔交易中使用密封的使用应该是有效的(无论官方印章是私人雕刻的,甚至是由他人伪造的,还是是否已注册工业和商业方式)。
因此,一个比假官方密封更有趣的问题是:如果真正的印章出现在“合同”,“协议”和“贷款票据”等法律文件中,公司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我们的答案是:不一定!真的不一定!这不一定是真的!呢
当同意的真实性令人怀疑时,不能基于印章的真实性直接假定该协议的真实性。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主要情况是:(1)由于公司密封的管理不善,“真正的印章”被盗; (2)为了“便利”,该公司提供了用公司印章向外界印章的空白纸,而其他人则是恶意利用它的,并且文件显示为“黑色和红色”(即首先打印,然后打字)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此案以及进一步阅读的四种情况。
裁判的论文
识别后,案件涉及的协议的密封是真实的,但是由于官方印章的顺序以及文本形成日期也对协议的真实性产生了重要影响,所以原始法院判断官方印章和文本的命令不影响协议的真实性。确实有不适当的支持。尽管在本协议上盖章的密封件是正确的,但协议构成的法案相对独立于盖章的行为。协议制定的法案是反映双方同意行为的一种形式,印章的行为是双方的行为,证实该协议是协议。 ,两者相关并彼此独立。从明显的意义上讲,印章是真实的,通常可以假定同意会形成真实行为,但是当有证据表明或怀疑同意书形成真实行为时,就不能直接基于其真实性来直接推定。密封。该协议的真实性,即印章在证明协议的真实性方面仍然是初步证据,并且人民法院必须全面考虑其他证据和事实,以确定协议的真实性。
案例简介
1。2005年5月1日,陈成尤和昌尤公司签署了“协议”(以下称为5.1协议),两方合作在内部蒙古自主地区的 , , Mines。就事项达成了明确的协议。 2007年11月,由于陈成尤违反了合同,昌尤公司起诉 Court,要求终止双方签署的5.1协议。判决后,赫林格县法院终止了双方签署的5.1协议。 Chen 不满意时提出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要维护现有生命的第一阶段判决。
2。2008年9月22日,陈成尤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赔偿他在该矿山中对9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来,由于Chen 未能按时支付诉讼费,因此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被处理为Chen 撤销诉讼。

3. 2011年11月1日,陈成尤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他对该矿山的投资。根据补充协议(以下称为5.3补充协议),由Chen 和 于2005年5月3日提交,该协议规定:“双方签署的5.1协议终止后, 均应Chen 的投资公司的投资费用将被清算和退款。在此案的管辖权异议审判期间,福建高等法院评估了5.3补充协议上印有官方密封的真实性。评估后,确定在5.3补充协议上盖章的印章是公司的真正印章。
4。宁德中级人民法院的首要判决支持陈成尤的诉讼。 公司不满意钢材供应合同 个人,并向福建高等法院上诉。福建高等法院在第二案中裁定拒绝上诉并维持原始判决。
5。仍然不满意,并向最高法院申请重审。最高法院裁定起诉此案,并最终裁定撤销第一个和第二个实例判决,并拒绝陈成尤的诉讼。
失去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Chen 丢失此案的原因是,他仅根据 在5.3补充协议上的邮票5.3补充协议的邮票提出了真正的主张,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文本,文本形成的日期等由官方密封和先例命令,文本形成日期等确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具有重要影响。 “最高法院提出“构成协议的行为相对独立于印章的行为”。合同上盖章的印章是正确的。通常,可以假定构成协议的行为是正确的,但是,有证据表明,否认或怀疑行为的真实性,不能直接根据印章的真实性来直接假定。 5.3补充协议的形式和成立补充协议的过程”,并结合了“陈成尤在原始审判中隐藏重大事实信息的不诚实行为”等事实,对5.3补充协议的真实性进行了质疑,以及最终,“不接受5.3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的真实性。”陈成尤败诉了。
经验教训
永远不会忘记过去和未来的老师。为了避免将来类似的损失,将提出以下建议:
1。公司应加强密封管理。尽管 最终赢得了此案,但获胜确实很危险。该公司必须建立使用规则的科学和标准化的管理过程。
2。与外界签订合同时,您无法“认识到印章,但不能认识该人”。尽管规定法律代表的盖章或签名可以有效,但我们建议对主要合同的法律代表进行 +签名,这更安全。

3。签订合同或冒充他人的利益,例如侵犯他人的利益,可能构成犯罪。不要轻易模仿它,否则,如果您偷鸡,您可能会失去大米,而入狱可能不好。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的一般原则
第134条可以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图的一致表达,或者基于一个政党意图的一致表达来建立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合法人员或非法人组织根据法律或联合会规定的审议方法和投票程序制定决议,则应确定该决议。
第143条:满足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1)肇事者具有相应的民用能力;
(2)意图是真实的;
(3)不要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
“刑法”

第224条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如果另一方在以下任何情况下签署和履行合同签署和履行期间欺骗财产,金额很大,则应判处他判处固定期监禁超过三年或拘留,应判处法令。如果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况,则该判决应判处不少于三年但不超过十年的固定期监禁,该判决应被罚款;如果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则该判决应判处不超过十年的固定期监禁或无期徒刑,应被罚款或没收财产:
(1)在虚构的单位或以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2)保证伪造,更改或无效的账单或其他虚假财产权证书;
(3)如果此人没有首先签订小合同或部分签订合同的实际能力,他将诱使另一方继续签署和履行合同;
(4)从另一方收到商品,付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离的人;
(5)使用其他方法来欺骗另一方。
以下是在案件的审判阶段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中印章问题的讨论:
该法院认为,此案审判的核心是确定事实并在原始判决中应用法律时是否存在任何错误。 Chen 是否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公司补偿其投资损失。

(i)关于确定与原始判断有关的事实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最初判决主要基于5.3补充协议的信誉以及“身份验证报告”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根据当事方在本案的原始审判和重审期间提供的陈述和证据,该法院认为, 承担对投资损失赔偿责任的原始判决的事实基础不足。
关于确定5.3补充协议的真实性。 2011年9月,Chen 根据与 的5.3补充协议,向初审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 在此案的第二次司法管辖权异议中,在5.3补充协议上向福建高等法院提交了司法评估申请。在接受福建丁格利司法评估中心的评估后,评估意见是真实的印章。在本案的第一次实例中,公司于2013年5月25日向第一案法院提交了“司法评估申请”。除了提交5.3补充协议上印有官方密封的评估申请外,它还还提出了官方印章,一审法院将不支持评估印章的真实性的申请,此前曾审查了 对印章真实性的评估申请申请,并且没有不当性;但是,由于官方密封的前和后端以及文本,本文的命令和形成日期也对协议的真实性产生了重要影响。最初的法院不支持判决,即官方印章的形成顺序和文本不影响协议的真实性,这确实是不合适的。在确定5.3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时,尽管在协议上盖章是正确的,但它与形成协议的行为和盖章的行为相对独立。制定协议的行为反映了双方共识的行为,密封印章盖在密封件上。该法案是双方确认协议达成协议的法案,即达成协议。两者是相关的,并且彼此独立。从证据意义上讲,印章是真实的,通常可以假定该协议构成了该法案,但是当有证据表明或怀疑该协议的真实性形成该法案时。也就是说,不能基于印章的真实性直接假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仍然是证明协议真实性的初步证据。人民法院必须全面考虑其他证据和事实,以确定协议的真实性。
该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5.3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如下:首先,5.3补充协议对5.1协议的风险负担进行了根本性更改,这是不合理的,而陈成尤无法合理地解释这一变化。根据Chen ,Liu 和 于2004年9月26日签署的“内部合同”,Chen 等人获得了生产,定价和出售自己的矿业产品的权利,同时也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所需的资金和物质资源必须由自己解决,并且承担着自己的生产和运营理由造成的责任;同时,Chen 和其他人还需要支付500,000元的一次性开发补偿,并根据商品废料的价格按比例向公司支付薪酬。可以看出,合作合同的风险主要是在陈成尤的政党中:之后,两方于2005年5月1日签署了补充协议,并决定终止上述“内部合同合同”。尽管公司同意为与Chen 签订新合同的条件提供优惠待遇,但同年5月1日签署的5.1协议仍然包含Chen 的资金,人力,物质资源和生产和销售活动的税收,以及进行由其自身原因引起的生产和运营活动。所有责任和义务;同时,5.1协议还规定,陈成尤有权在实施协议期间单方面终止,例如陈成尤的不合理采矿,采矿权的转让以及未能按照同意的赔偿金的规定,以及陈成尤造成的损失是自费的。可以看出,Chen 和公司几乎具有Chen 承担的所有合作风险,无论它们是上一份“内部合同”中的“内部合同”,还是根据Chen提供的优惠条件签署的5.1协议 的。
但是,5.3补充协议完全相反,就两方合作合同期间的风险而言,即合作合同的风险完全转移给了樟宜公司。根据5.3补充协议的内容,无论该协议是否有效还是无效,公司都单方面或法院确定该协议已终止或终止,公司都必须返回所有投资,除经营损失外。同时,补充协议进一步将风险转移给了公司的当事方,以剥夺其他当事方申请评估的权利并澄清诉讼的管辖权。该法院认为,当合同当事方的合同地位没有改变,而樟宜公司对所有矿山使用的赔偿只有240万元,上述协议超过了合作协议的合理范围,并且是不合理和合理的; Chen Cheng Bath从根本上更改了5.1协议的内容,仅一天后才签署5.3补充协议。尽管该解释受到 和其他公司签署的合同的影响,但它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它,其解释的可信度不足。其次,在5.3补充协议的基本内容中存在矛盾,而陈成尤无法合理地解释它。 《补充协议》第2条规定,陈成尤在第5.1条第1条中承担的损失仅限于“运营损失”,这些损失与5.3补充协议第1条所涉及的“投资”不同。实际上,所谓的“运营损失”反映了投资与收入之间的关系,而陈成尤的绩效协议投入的生产和运营成本是对自然界的投资。 5.3补充协议清楚地表明了它是自身承担的,因此他的主张是矛盾的。在重审试验期间,陈成尤无法在协议正常履行条件下对生产和运营成本,投资,生产以及运营风险做出合理的解释;同时,他还在法庭声明中指出,这项投资之所以要求,是因为早期阶段没有产品产出,并且发掘了投资。风化的层为随后的生产带来便利。如果有产品产出,投资,生产和运营风险将由自己承担。
可以看出,他声称的生产和运营成本与投资没有区别,而运营成本是他自愿责任的范围:第三,陈成尤从未提及相关诉讼中的5.3补充协议和管辖权问题,这是不合理的。在陈成尤和昌尤公司作为原告的许多相关诉讼的审判中,陈成尤没有提到双方签署了5.3补充协议,也没有提出对司法法院的反对。解释是在当时找不到5.3补充协议,并且在净化个人物品时,偶然的偶然发现了这一协议。但是,以前的和后续的陈述发现这些位置不同。结合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对双方之间关系的重大影响,解释是不合理的。 , the 5.3 also has in the form of Party A and Party B's terms and that the of , etc. from . In , to the and form of the of 5.3, the of the and the trial, Chen 's of major in the trial, and that has that it would stamp and If you do not hold a on this , this court will not the of the to the 5.3 .
of the case
, Civil for of Chen [ 's Court (2014) Minti No. 178] The of the 's Court, 2016, Issue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