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的定价模式有多种,如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加报酬等。有些定价模式会固定一定的价格,这潜在意味着价格波动、通货膨胀、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施工期间等由承包商决定,有的施工合同甚至会明确规定。然而,即使有了上述约定,在施工过程中仍然容易产生争议。以EPC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包干模式为例。其核心是,合同价格一旦商定,除业主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外,一般不再调整。但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周期较长,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市场的影响而出现上涨和下跌。当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大幅上涨时,如果无法改变工程结算价,承包商可能会遭受损失;如果同意改变结算价格,似乎有悖于EPC项目总承包固定总价包干模式的宗旨。

一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钢材合同补充协议,且继续发生的。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应当使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受影响的各方可以与另一方重新谈判;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3):
第3.4.1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风险内容和估价范围,不得使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或类似的表述来载明风险内容和估价范围。
第9.8.2条规定:承包商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动的范围或者幅度;没有协议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动超过5%时,超出部分的金额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地方政策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迁[2008]67号):
《意见》第三条指出,签发前已签订固定造价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合同),且工程竣工结算尚未办理完毕的钢材合同补充协议,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以下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位于。
以定价合同形式:工程建设过程中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时,差额由承包商承担或受益;工程建设过程中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商承担或从中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承包商承担或受益于承包商;工程建设过程中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者下跌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额由承包人承担或者受益,超出5%的由承包人承担或者受益。承包商。 %由承包商承担或受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合同劳务材料市场价格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1]270号)
《意见》第三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大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合同约定但采用固定价格包干的,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且缔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构成商业风险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合同对其中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签署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并参照以下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上海市建筑建材工业市场管理站
《上海市建筑建材工业市场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人力、机械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沪监市管[2021]36号)
《意见》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且不随市场价格波动进行调整的,当人工、材料、工程机械等要素价格变动构成违反本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材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琼建定[2021]244号)
《意见》第二条规定:“合同中没有关于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尽快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固定价格,当市场价格发生时,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异常波动时,双方应遵循变更原则。本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的通知》(闽建[2021]19号)
《通知》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各地要加强近期主要建材市场行情监测。对水泥等价格波动较大的主要建材,必要时发布价格信息和预警信息的频率,为各类建设项目提供更好的支持。”当事人应当为价格波动提供参考,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配的原则,协调在建项目各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异常波动带来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建材价格。”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宁建(建)发[2021]24号]
《意见》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建设合同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者约定承包商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如果一方明显不公平,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主要材料的价格调整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事实和公平。”
法庭指导和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
《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造成人工、建筑材料等成本大幅增加,或者造成承包人人工费、设备等损失的。租金等,对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承包人请求调整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
《关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2月28日发布)
《答复》第十四条规定:“固定造价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规定范围的。合同存在建材价格变动风险的,有约定调整计算方法的,按照约定调整;甲方要求调整工程价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院〔2012〕245号)
《答复》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发生重大变化,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的,合同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风险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格的,可以在市场风险范围和程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金额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建设工地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筑材料差价的意见已经确定。”
二
司法案件
笔者回顾案例发现,实践中既有支持调整的案例,也有不支持调整的案例。具体原因总结如下:


三
详细分析
1、从上面总结的地方政策和地方法院答复可以看出,基本倾向是认为,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即继续履行对承包商不利或显然不公平),应该调整。至于情况能够改变的程度,不同的地方政策文件给出了不同的数字(10%、8%、5%等)。认为如果增幅超过一定程度,就应该在增幅之外进行调整。
2、但各地法院给出的政策和答复基本上多为建议性质,措辞多为“建议”、“可以”,对情势变化的程度没有明确界定。因此,承包商有必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已达到情势变更程度。这并不容易。在一些司法案件中,法院会认为材料或人工成本的变化是可以预见的,这就是为什么一些司法案件不支持调整价差的原因。
3、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虽然市场影响材料价格和人工成本上涨,但工期是否出现延误也很关键,合同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
建议
1、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商,都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当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因市场影响发生变化时,工程价格是否以及如何调整。特别是对于承包商来说,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工程价格以及情况变化的程度非常重要。
2、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施工合同。承包商应注意付款义务和管理责任。承包商应关注工期进度,尽量避免因自身原因增加工期,从而影响工程造价。
关于作者

桂露露
桂露露,浙江东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研究会理事。
桂露露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专注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服务及企业法律咨询服务。曾为 、 、 等提供法律服务。
在争议解决方面,桂露露律师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桂露露律师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对处理建筑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贷款纠纷等具有较强的实务能力。对建设单位制度、建设工程造价优先支付制度、住房工程款支付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些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