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调整涉案工程单价: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的冲突解析

   日期:2024-12-3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126    评论:0    
核心提示:法院裁判理由:《协议书》签订后,2004年10月21日陕西省交通厅印发了《关于在钢材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且波动较大期间加强全省公路建设项目合同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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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原话:正如我们前面介绍的,公平原则始终是整个民事审判过程中最重要的价值取向。本案是民事审判领域常见的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冲突下钢材合同补充协议,法官利用自由管辖权调整双方权利义务的典型案件。我们很好奇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如何推理的,但由于它太旧了,我们已经找不到二审判决了。基于该判决,我们试图做出如下推理:虽然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材料价差不予调整,但该协议的前提是基于总承包商为转嫁风险而做出的专项协议。合同签订阶段的原材料上涨。现在钢材合同补充协议,总承包商已经从施工单位获得了物质补偿,如果按照这个协议执行,肯定会造成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利严重失衡。因此,分包商应根据总承包商获得的材料补足差额。按比例补偿差额并不违反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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