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袁洪平律师
虎凤蝶公司法组主任

欠下的钱,自然要还。然而,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从事建材生意的福建人张女士,在为当地多个建筑工程工地供应钢材、木材后,被欠下巨额货款,至今仍未偿还。江苏省集团。 2020年7月张女士来南京起诉时,建工集团拖欠本金和利息已达1327万余元。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建材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却经历了一审裁定驳回诉讼、二审裁定撤销原判、责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等阶段。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支持了张女士的上诉。接到胜诉判决后,经纪人情绪颇为激动。
精心准备
2020年7月的一天,一脸悲伤的张女士和弟弟来到南京,委托代理人起诉建工集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钢材、木材货款和逾期利息。据他介绍,债务是由多次供应造成的,全部发生在2015年之前,距今已有五年多了。期间,虽然双方多次对账并签订还款协议,但建工集团始终无法按照承诺履行付款义务。已经忍耐了一次又一次。现在建材事业部濒临破产,无奈提起诉讼。我希望代理在一两天之内就走。法院已立案审理。
委托人委托委托人之前,已自行起草了民事诉状钢材供应合同纠纷案,并提供了双方签字盖章的《钢材销售合同》、《对账单》、《还款计划》。建工集团(甲方)于2016年1月22日向建材经营部(乙方)出具的《声明书》称:“截至2015年12月30日,甲方欠乙方547万元。钢材款246万元,欠款总额793万元,经核实属实,并计利息。 2016年1月1日后按每月2美分计算。” 2017年8月7日,建工集团(甲方)向建材经营部(乙方)发出《还款方案》,其中称:“双方就哈苏海水务热浪亭项目发生纠纷呼和浩特园区钢材、木材买卖结算及付款事宜以2016年1月22日《声明》为依据,达成如下共识: 1、截至8月7日, 2017年甲方向乙方支付867万元连利息2、甲方2017年第9年乙方应于2017年11月20日之前向乙方支付150万元;甲方应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向乙方支付150万元。甲方2018年春节前支付乙方267万元; 2018年4月30日前 10000元 3、甲方在任何期间未按期支付款项的,按实际欠款金额每月承担2%的逾期利息。 4、如有争议。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问题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将在甲方所在地解决。人民法院诉讼决议。”
代理人建议委托人在提起诉讼前进一步加强证据。仅凭上述证据,案件事实仍需厘清:是否有木材买卖合同?供货义务是否实际按照钢材和木材销售合同履行?你们有建材出库单、入库单、提货(提货)凭证吗?有人签收建筑材料吗?钢材、木材发运数量、单价、批次、日期、具体收货地点?钢材和木材的总付款是多少?已收到多少付款以及拖欠多少付款?是通过个人账户还是建材业务部门的账户支付?现金托收还是银行转账?您有付款详情吗?拖欠付款的起始日期是哪一天?欠款和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声明》中的793万元是否包含逾期利息?如果包含的话,能否区分本金和利息? “还款计划”中的867万元本金和利息能否区分?从《报表》中的793万元到《还款计算报表》中的867万元,计算方法是什么?代理人为委托人准备了谈话笔录,列出了详细的证据清单,并建议委托人注意并返回业务部门收集证据。
随后,客户并未找到木材销售合同,但找到了对方员工签字确认的所有钢材、木材出库单、建材入库单以及对方155万元的付款凭证。 。其表示,无法区分《声明》和《还款计划》中欠款金额的本金和利息部分。按建材出库、入库订单计算,截至2015年4月10日,钢材货款总额为0.95元;截至2014年10月23日,木材付款总额为人民币元。至此,代理人根据上述证据,主张《还款计划》中确定的逾期利息867万元以及每批还款计划约定利率2%,并将案件诉至法院。

意外解雇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建工集团对我方提供的证据《钢材销售合同》、《结单声明》、《还款计划》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经理涉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务,意图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外人,是指我方当事人参与和解的建材管理部业主的父亲张老鼠。为此,建工集团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当事人于同一天形成了《会议纪要》,以及员工邱欣、梁向其出具的《还款方案》和《承诺书》;并提供证据证明我们另外收到了支付50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代理人未获悉上述《会议纪要》、《承诺书》以及向法院支付500万元的付款收据。客户确认已收到500万元货款。 《会议纪要》和《承诺书》的形成尚不清楚,但张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的真实性是公认的。
开庭后不久,我们就收到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一审法院认为,建工集团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扩大债务,损害公司利益。本案事实可能与刑事案件有关,故应驳回起诉,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拒绝立案、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案件不构成犯罪的经济犯罪,建材业务部可以另行提出索赔。
经分析,代理人认为,本案中付款总额、对账金额、还款计划金额、收到付款金额、逾期利息、利润转移金额之间缺乏明确的一一对应关系,存在以下问题:没有书面的木材购销合同。收到的155万元巨额货款与我们之前确认的155万元货款的收款存在较大差距。法院可能希望通过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来消除经济犯罪嫌疑。最终不构成经济犯罪的,不影响后续诉讼权利的行使。
争取实质性审判
经过与客户耐心沟通,认为本案钢材、木材供应事实清楚,货款总额远高于收到的货款655万元。截至起诉时,债务已欠5年以上,客观上存在巨额逾期利息;建工集团对此没有异议。本案在程序上不应当驳回,具有上诉价值。我们力争通过二审,依法将此案纳入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情况是:发现与案件涉及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检察院认为涉嫌经济犯罪并说明理由的,向法院提交函件并附材料的,有关法院应当认真审查。本案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 《钢材销售合同》、《声明》、《还款计划》真实有效,并经建工集团提供的《会议纪要》和《承诺书》确认,可以证明双方已钢材和木材销售合同和欠款。付款的法律事实。建工集团在一审质证中也承认,除去木材货款,钢材货款本金超过297万元。本案经实质审理后,我们的主张可以得到全部或者部分支持,与经济犯罪无关。如果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只会增加我们的诉讼负担。
建工集团虽然辩称虚假和解、内外勾结损害了公司在本案中的利益,但没有提供反证,也没有提供任何有价值的线索以利于原审法院的审查。从签订《还款计划》到我院起诉,建工集团既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就其涉嫌虚构债务采取最基本的法律救济。其真实意图是否认欠款,损害我方合法权益。

以优势证据取胜
本案上诉后,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会议纪要》和《承诺书》。这两份证据与《还款计划》同一天形成,并没有被建材经营部参与谈判的人员保留。参加《会议纪要》谈判的共有7人,其中建工集团6人,包括建工集团天津办事处主任丁某某、建工集团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朱某某等。建工集团员工邱某某,建工集团律师梁某、徐某某及其助手张某某;建材事业部只有一个人,张老鼠。 《会议纪要》详细记录了双方《还款计划》的形成过程及其最终结算金额和还款计划;并记载要求邱某、梁某向公司书面承诺按时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与会者的发言也被记录下来。梁说:哈素海项目向张先生购买了钢材和木材两种材料。钢材本金420万元,木材本金169万元。该说法截至2016年1月得到确认,截至22日,本息及木材付款246万元,钢材付款547万元,合计793万元。张老鼠表示:由于拖欠货款时间较长,资金压力较大,可以考虑提前结清部分资金周转,后续资金和利息计算可以商量。后续利息自2016年1月22日起计算,以793万元为基数,每月利息2分钱,计息期为18个月。其中793万元包括120万元,直到2017年才复利。7月份本金和利息合计为1035万元。徐律师说:是否可以考虑权益转让?张先生认为转利息为50万元,1035-50=985万元。丁某某表示:利息优惠幅度太小。本金和利息应该是900万元的整数,加上一套价值280万元的别墅。本月底支付现金100万元,剩余余额年底分批结算。邱某、梁某表示,同意按照公司协调意见进行结算并签订付款协议,并由公司承诺书提供担保。根据《会议纪要》,最终达成和解及付款协议。最终和解金额为900万元。扣除已缴纳的33万元,还剩下867万元。除逾期利息外,付款协议内容与《还款计划》相同。
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邱某、梁某共同向建工集团出具了《承诺书》,明确表示:邱某、梁某向我公司郑重承诺,将享受哈苏海的水。水上乐园 冲浪馆项目运营部欠张某钢材款 公司已与张某协调,就木材款达成新的结算及支付协议。我们保证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付款,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将由我们承担,公司对我们拥有永久权利。追偿权。
二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上诉请求,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此案。主要原因是还款方案下达当天,建设集团多名员工和律师参与了谈判。邱某、梁某还向建设集团出具了承诺书,承诺承担还款计划项下的债务。虽然承诺书不足以对抗运营部门,但建工集团承担债务后,可以向邱、梁索赔赔偿。建工集团声称,他们涉嫌在交易过程中与经营部门串通,以目前可能无力偿付为由,捏造债务,损害公司利益。对此,缺乏足够的依据。 ,建工集团也没有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在随后的实体审理中,原审法院以《会议纪要》确定的拖欠钢材、木材本金589万元为基数钢材供应合同纠纷案,以庭审认定的逾期利息起算点为分段计息起点,以2019年8月为基准。逾期当月20日确定利率司法干预点前后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判决支持我方拖欠本金589万元,并支持我方索取逾期利息(据初步测算,截至判决之日,利息已达738万余元)。 )。客户对这个结果基本满意。
律师认为,本案的最终胜利取决于审判长对证据优势规则的明智把握。在建筑材料供应货款、拖欠纠纷中,甲方(建筑材料买方)使用材料多、赊账多、对账层数多、书面合同不完整、多人签字等。材料;乙方(供应商)多为个体户,经营状况较差。标准意识和证据意识淡薄,结算不及时,参与债务谈判能力弱。一审法院经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以消除经济犯罪嫌疑。由于本案系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因此合同法律关系应当明确,履行过程证据应当齐全,本息计算方法以及利润转移等,应该有详细记录。在我们上诉和原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两级法院为了避免当事人诉讼,认定了销售建筑材料的法律事实、拖欠货款的事实以及根据现有证据,逾期利息约定的事实。审理过程中,依法查明并确定了债务本金和逾期利息起算点,平衡了纠纷双方的利益,有效解决了货款纠纷。
如果从事建材销售的商家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减少或者杜绝付款诉讼,这个代理商会很高兴。



-结尾-
律师简介

袁洪平律师
袁红平律师,江苏省海门市人,毕业于东南大学法律系。曾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一级审判员。他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近13年,连续多年被评为“办案能手”。 ”、“优秀法官”,对传统民事领域和商事合同领域有着深入的了解,在审理此类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