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临沂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2年3月1日,临沂私募经济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控股股东(证券简称金正大)的重组投资者向管理人金正集团风险处置工作团队出具了《重组投资者对未来经营的表现》。承诺及经营承诺确认书》称,“重组方案获批准后第一年,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销售收入不低于8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80亿元”。向母公司分配的金额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重组计划实施期间每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目标增长均不低于5%。”
2022年4月25日,法院裁定批准上述重整计划。 2022年4月29日,私募投资基金通过金正达披露了《明细股权变动报告书》,并在公告中披露了前述内容。
据金正大披露的年报显示,2022年、2023年,金正大合并范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9.82亿元、-9.71亿元,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披露2022年4月29日,已披露的《详细股权变动报告书》中《确认函》的相关内容差异较大。临沂私募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在《明细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相关信息披露误导了投资者。
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2.1.1、2.1.4条和第2.1.5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深交所作出如下惩戒决定:对临沂私募经济股权投资基金予以公开谴责。
编辑:陈玉瑶|审稿人:李震 |监事:万俊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