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法定代表人涂志强相关信息公示

   日期:2024-11-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218    评论:0    
核心提示:黄石钢材市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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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对:

法定代表人:屠志强

主体资格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住地:黄石市湖滨大道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1996年5月3日

经营范围:电梯安装、维保服务;电梯及配件、钢材、建筑材料、电气机械及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纺织品的销售;信息咨询服务。

授权负责人:孔文荣;身份证号码:

根据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1月1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全市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 2023年,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维护行动。磁湖东城小区(黄石港区)服务保障已使用6部电梯【登记证号:梯11E B0983(16)、梯11湖北B0984(16)、梯11湖北B0985(16)、梯11湖北B0986( 16)、梯11湖北B0987(16)、梯11湖北湖北B0988(16)]供检验。现场调查结果:1、《客/货电梯日常维护记录》(6册1-A、1-B、2-A、2-B、3-A、3-B),有用户电梯多地单位安全管理员未签字; 2、执法人员查阅2023年11月3日2号楼(2-1、2-2)两台电梯的维修视频,发现维修人员只有1人(孔文荣)。检修期间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置安全护栏),未停车检查井道、底坑情况,未完成2023年11月3日检修记录。已打勾(√),两名维修人员(孔福生、吴晓斌)的签名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 2023年11月16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侦查。为查明案件事实,执法人员将对当事人的授权客户、维修人员和用户的授权客户进行询问和调查。当事人、使用人应当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调取相关证据和材料,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该案已于2023年12月28日侦查终结。

经我局查明,2023年5月21日黄石钢材市场,当事人与慈湖东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合同(编号:)6部电梯【登记证号:钛11E B0983(16)】 、梯11湖北B0984(16)、梯11湖北B0985(16)、梯11湖北B0986(16)、梯11湖北B0987(16)、梯11湖北B0988(16)]进行维修工作。当事人在上述电梯维保期间未严格执行《电梯维保规程》TSG T5002-2017,存在下列违反安全技术规定的行为: 1、使用维保记录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电梯维保规程》TSG T5002-2017签字确认; 2、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的; 3、2023年11月3日检修期间,未停车检查井道、底坑; 4、现场维护人员只有一名,但签名却是两个。由于用户单位未缴纳维护费,因此不存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第-2024号)1份、《涂志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张、《孔繁荣》1张《身份证》打印件、《吴晓斌身份证》1份、《孔翁胜授权书》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市场经营者资格的证明文件及授权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关于开展全市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打印件。证明案件来源及其他有关情况的书证。

证据3:《现场记录》1份、《现场照片》1份/12张、《客货电梯日常维护记录》6份。执法人员检查慈湖东城社区使用电梯维护情况的书证。

证据4:《查询笔录》3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员证》3份(孔繁生、吴晓斌、程志祥)、《程志祥身份证》1份、《程志祥身份证》1份《黄石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保合同》1份、《劳动合同》2份、《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使用标识》照片打印件6张慈湖东城小区电梯及《社会保障参与证》1份,《电梯维保细则》摘自TSG T5002-2017,证明当事人承认维保期间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相关事项慈湖东城小区6部电梯维修。

证据5:《整改报告》1份(含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及时整改的证明文件及首次违法的相关情况。

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4年1月12日,我局直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黄石监放通知[2024]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对法律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运行、使用、检验、试验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黄石钢材市场,适用本法。” 《目录》及其他相关规定:电梯【是指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台阶),提升或平行运输人、货物的动力驱动机电设备,包括运载人(货)的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安装在非公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

《电梯维保规范》TSG T5002-2017第五条:“(二)按照本规范和维保计划进行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第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时,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名);维保记录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签字确认单位”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保单位在维保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保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应当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修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修保养的,依照本法规定处罚。前款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局调查,及时提供证据和材料,并主动改正。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条例[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和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初犯情况以及公平正义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缴存通用表》电子票据,向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每日加处罚款金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并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同时可以登录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复议申请);您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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