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12月7日报道,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其内容如下: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为继续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通过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调推进碳减排、污染减排、绿色发展,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和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削减;开展区域协同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提升污染防治能力;结合远景研究和近期研究,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路径,坚定推动工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控制,强化源头防治,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赢。
2. 重点领域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辛集、定州、济南、淄博、山东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河南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 、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商丘、周口、济源。
长三角地区。包括江苏省上海市、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浙江省舟山市,安徽省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淮南市、马鞍山市、淮北市、滁州市、富阳市、苏州市、六安市、亳州市。
汾渭平原。包括山西省的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陕西省的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锅炉钢材分类,以及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韩城市。
(三)目标指标。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控制在1%以内;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减少10%。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PM2.5浓度分别下降20%和15%。长三角区域PM2.5浓度普遍达标,北京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内。
2.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工业产品绿色升级
(四)坚决遏制盲目上马高耗能、高排放、低质量项目。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控制规划、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原则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削减和碳排放达峰目标要求。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待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方可投产新项目。
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推进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大幅削减独立炼焦、烧结、球团、热轧企业和工序,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改造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比重达到15%。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继续实施“以钢为主、以焦为主”政策,焦化产能与长流程炼钢产能比值控制在0.4左右。
(五)加快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退出。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研究将污染物或温室气体排放量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能源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较低的工艺和设备纳入淘汰、限制类别。重点区域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技术要求,逐步退出限制性用气行业工艺和设备;逐步淘汰分级烧结机、球团竖炉、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引导重点区域钢铁、焦化、电解铝等行业有序调整优化。
(六)全面提升改造传统产业集群。中小传统制造业企业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防止污染向农村蔓延。制定现有产业集群专项整治方案,依法淘汰封闭式产业集群。关停一批企业,搬迁一批企业进工业园区,就地改造一批企业,优化做强一批企业。地方要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集中有机溶剂回收处置中心、集中活性炭再生中心。
(七)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生产和使用,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实施源头替代项目,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行业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室外结构防护、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等推广使用低(无)VOCs涂料。严格控制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落实VOCs含量限量标准。
(八)促进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培育一批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与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的龙头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劣质招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发展清洁、低碳、高效能源
(九)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电力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达到30%左右。继续增加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供暖需要。
(十)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比2020年增长2.5倍,汾渭平原煤炭消费实现负增长,重点压减非动力煤炭消费。重点区域新建、改扩建煤炭使用项目要依法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不得批准使用石油焦、焦炭、褐煤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完善使用石油焦、焦炭、褐煤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完善重点区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煤矸石、原料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原则不再新增自备煤电机组,支持自备煤电机组实现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和大规模并网消纳清洁能源的煤电项目及其煤炭消耗给予合理保障。
(十一)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闭整合。各地要将燃煤供暖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除集中供热外,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依托发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和散煤。到2025年,未达到PM2.5标准的城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重点区域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锅、商用炉灶、粮食烘干设备等。加大对煤炭生产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的改造,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能力,对供暖半径30公里以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火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
(十二)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气代煤。重点区域不再新增燃气发电机组,禁止新建、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工业炉窑、熔炼炉原则上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安全稳妥地推广使用工业余热、电、天然气等;燃气发电机组应当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气化炉。
(十三)继续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因地制宜大面积推广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加大民用和农用散煤替代力度,重点区域平原地区基本淘汰散煤,山区逐步推进散煤清洁能源替代。纳入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城市要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其中“煤改气”项目要保证气源,以供定能。全面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加快推进既有农村住宅节能改造。地方政府要依法将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烧区,严防散煤复燃。对尚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加强商品煤质量监管。
4.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四)持续优化调整货运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发展铁路、水运,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带状走廊或新能源汽车、船舶。探索以清洁运输为手段,对煤炭开采、钢铁、火电、有色金属、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进行重点审查和监管。重点区域直辖市和省会城市采用公铁联运等“外集内配”物流方式。到2025年,铁路水路货运量是2020年的2.5倍。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煤炭主产区煤炭、焦炭中长距离运输(500公里以上)中铁路运输占比力争达到90%;重点区域和粤港澳大湾区铁路运输比重力争达到80%。沿海主要港口铁矿石、焦炭等产品清洁运输(含新能源汽车)比重力争达到80%。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接驳设施建设,最大限度发挥既有线利用效率。重要港口新建集装箱、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要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扩大既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对重点区域城市铁路车站进行货运便利化改造。新建或迁建年散货运输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煤炭仓储基地,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通过陆海用地、验收投产、运力配置、铁路货运价等措施予以保障。
(十五)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水平。重点区域新增或更新公共交通、出租车、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车辆。推动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创建清洁交通试点区,培育一批清洁交通企业。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载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力争到2025年,重点区域高速公路服务区快速充电站覆盖率不低于80%,其他区域不低于60%。
加强对新生产货车的监管和抽检,实现车队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道路检验和上门检查。全面推行汽车排放检测维护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加强年检机构的监督执法。鼓励重点区域城市开展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
(十六)加强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新能源车辆和机械更新换代。推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发展,加大岸电利用。大力推进老旧铁路机车淘汰,鼓励中心城市铁路站场和煤炭、钢铁、冶金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重点区域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桥电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十七)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进口、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库、移动加油车(船)和非法加油站,坚决打击以不合格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加大载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罐车柴油抽检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追溯来源,严惩相关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的主体责任。
五、加强面源污染管控,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18.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鼓励经济发达地区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与当地监管平台联网;对重点区域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建设,施工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30%;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左右,县城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左右。建立扬尘档案,采取扬尘预防措施。大型城市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料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19.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应采用铁路专用线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再新建露天矿山(省属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矿区或经安全论证不适宜地下开采的区域除外)。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按照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予以关闭。
(二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全面禁烧。完善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增强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率。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地方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秸秆禁烧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精准划分。重点区域严禁露天焚烧秸秆。要利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秸秆焚烧重点时段开展专项检查。
六、加大多污染物减排力度,有效降低排放强度
(二十一)加强全过程、全环节VOCs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进行密封性试验。推广使用罐式运输车密封式快速接头。有机废气应实行分类收集处理;装置区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集水井(池)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实行密闭收集处理。重点区域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城市和重点工业园区应在2024年底前建立统一的泄漏管控检测和修复信息管理平台。企业开机、停工、检查、维修过程中,对取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应及时收集处理。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二十二)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燃煤锅炉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国8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重点区域钢铁行业全部实现超低排放,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
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全面开展锅炉、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改造,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推动燃气锅炉改造为低氮燃烧锅炉。使用生物质锅炉专用锅炉,配备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燃用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质。推进小型生物质锅炉整合改造,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使用生物质锅炉(含电力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锅炉钢材分类,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和备用处置设施。
(二十三)开展餐饮油烟、恶臭专项治理。严格居民住宅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楼宇应当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对治理设施实行第三方运维管理和在线监控。加强群众反映的恶臭扰民问题的排查整改,在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各地要加强部门间协同,因地制宜解决群众反映的油烟、恶臭扰民问题。
(二十四)稳步推进大气氨气污染防治。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氨气排放治理试点,推广机械化深度施用氮肥、低蛋白饲粮技术,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恶臭治理措施,鼓励猪、鸡圈封闭管理,支持关闭粪便运输、贮存和处理设施,加强废气收集处理。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气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气排放管理;加强工业烟气脱硫、脱硝氨气逃逸防治。
七、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五)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空气质量未达标的直辖市、设区市要制定实施限期空气质量达标方案,明确达标路线图和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布。推动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未达标且2020年PM2.5浓度在40微克/立方米以下的城市,“十四五”期间实现达标;其他未达标城市明确“十四五”期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已达标的城市要巩固改善空气质量。
(二十六)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国家统筹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继续发挥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汾渭平原合作机制作用。国家加强成渝地区合作。将粤港澳大湾区作为空气质量改善先行示范区。省级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联防联控。鼓励跨省边界地区市县积极开展联防联控,推进交叉联合执法。对省界两侧20公里范围内重点涉气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新建高架源项目,相关省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一致性会商。
(二十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建立完善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流程。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体系,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管理流程,鼓励绩效水平提升行动。结合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名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同一区域内的城市要依据区域预警信息和法律法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二十八)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管控能力。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县城全覆盖,加强数据联网共享。完善沙尘调查监测体系,加强沙源区、沙尘路径区气象和空气质量监测。重点区域城市加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高速公路等空气环境监测。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重点区域、成渝地区、长江中游城市群等VOCs排放较高的城市开展光化学监测。重点区域和其他未达到PM2.5标准的城市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加强卫星、航空、地面大气环境监测等遥感能力建设。完善空气质量分类预报体系,加强区域预报中心建设。在亚洲进行沙尘暴,预测和警告服务以及技术研究与开发。
县及以上城市的生态和环境部门应定期更新主要的空气污染发射单位清单,以确保促进合格企业的全面覆盖,以促进企业以安装操作条件监控,电力(能源)监控,视频监控等。
(xxix)加强了大气环境的监督和执法。电离探测器,手持式光电离检测器和其他设备。
(30)加强对决策的科学和技术支持。氨逸出。在2025年,在沙尘暴天气的发生和开发机制上,对造成气味的物质识别,源污染评估和源。
ix。

(31)促进法律和法规的修订。
(32)改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格。关键行业和领域的能源标准。
(33)提高价格和约束机制。费用。 ight Rate的灵活性调整机制,标准化铁路货运费用,研究和实施“单价”充电政策,并广泛采用“数量价格相互担保”协议运输模型。改善环境保护税收税系统,并加速将VOC包含在收集范围中。
(34)积极发挥财务和财务的指导作用。根据需要对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绿色财务评估,并吸引长期的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这是一家绿色债券,进行绿色债券信用额度,并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
10.执行各方的职责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行动
(35)加强组织的领导力,并加强党的整体领导力,以防止空气污染和控制。
()严格的监督和评估将是对超过目标的斗争的有效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关键领域。
(37)促进信息披露的披露,包括欺诈行为,包括污染物侵略单位和第三方治理,操作和维护,以及信用记录中的测试机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进口公司应根据法律披露排放检查,污染控制技术和其他环境保护信息。
(38) and and . and and , basic and about and , and ' of and . on and sand . . China's air and , and model for sand and , and tell the story of China's and well.
(39)在全国范围内采取行动。 Erate,绿色,低碳,文明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并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