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近期,建筑工程所用钢材、防水材料、涂料等建材价格持续上涨,5月10日钢材价格突破6000元/吨。建筑单位该如何承担建材价格上涨的风险?
螺纹钢价格
5月10日螺纹钢绝对价格指数为6234.00,较上一交易日上涨8.59%,全国31个主要城市螺纹钢(20mm)平均价格为6274元/吨,上涨507元/吨,重点城市:北京6290元/吨,上涨490元/吨,上海6120元/吨,上涨440元/吨,6250元/吨,上涨470元/吨,6180元/吨,上涨500元/吨。
具体价格
五一假期前,全国混凝土价格指数为146.40点,环比上涨0.47%,与去年同期相比,价格下跌3.59%。从地方平均价格来看,江苏、浙江、上海、海南等地上涨约10元/立方米,陕西、青海等地上涨约6元/立方米,甘肃等地上涨0.11元/立方米。
华东地区价格坚挺,据了解,杭州地区水泥、砂石、矿粉等原材料价格均有不同程度上涨,导致混凝土成本大幅上涨,加之杭州地区工程项目较多,混凝土需求良好,为增加利润,价格通知已上调约10元/立方米,后期仍将强势运行。
建设单位风险承担相关规定
2019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及劳务价格与招标时标底价格相比波动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有:
(1)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与招标时底价相比的波动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2)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合同价款的变化;
(3)因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而引起工程造价、工期的变化;
(四)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建设工期发生变化;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造价、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施工单位、总承包商运用保险,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早在2007、2008年,由于人工、材料、工时等价格连续大幅波动,全国许多省份都曾出台文件,对“承包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或者强制规定承包方承担一切风险”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发包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价差进行调整。

《建筑工程承包经营企业造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承包价格实行政府宏观调控,通过市场竞争确定。
工程招标承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合同双方确定合同价格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变动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近年来,很多地方也针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问题出台文件,要求切实维护建筑企业的权益。
粤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粤建城函[2018]2058号
、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受宏观政策和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加大等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砂石、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价格均出现不同程度上涨,超出了发包双方能够预见的范围和范围,给承包方带来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建设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建设工程带来了质量、安全隐患。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承包和承包单位造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广东省政府令第2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精神,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1、密切关注建材价格异常变化,积极调节市场供需平衡
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和省政府召开的上半年全省经济分析会部署,按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有关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积极配合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砂石等建筑材料管理动态协同工作机制,规范河湖砂收集,广开砂源渠道,满足全省建设项目特别是关系民生的重点工程项目对合格工程砂的需求。
2.加强建材价格信息动态发布,引导市场主体正确判断建材价格走势
要大力落实《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工程造价监管意见的通知》(粤建价〔2017〕248号)规定,加强市场价格走势监测、预研、预警,动态调整发布周期,及时发布人工和钢材、水泥、砂石、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主要材料价格和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建筑市场主体研判建材价格变化,为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持。
3.提高工程双方风险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
近期砂石、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价格的波动,受诸多客观因素影响,超出了承包双方凭以往经验所能预见和避免的范围和风险,导致承包双方利益发生波动。为避免工程出现严重失衡,承包双方在编制、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预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价、投标报价、签订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决算)等过程中,应进一步增强工程风险意识。
一是建设单位要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成本的影响。
二是投标人投标时要考虑建材价格波动的风险因素,合理投标,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按期交付。
三是发包双方在签订发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范围及超出范围后的调整方式,公平分担因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发的风险,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四、当建筑工程劳动力、材料、施工设备等价格波动出现异常,超出发包方依据以往经验能够预见和避免的范围和风险时,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的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四、加大建材价格纠纷调解力度,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建筑材料价格纠纷调解机制,对发包方提出的建筑材料价格纠纷,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及时调解,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8 月 28 日
河南



吉林

关于调整建筑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建[2017]13号
各市、州住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7年下半年,省内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涨幅大小及影响持续时间是工程中标、招标时双方均无法预计的,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出现瑕疵,属于合同双方共同责任。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承包发包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现就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及时发布当地市场材料价格、综合价格,指导工程建设招标、结算。
2、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投标价(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3.发包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就材料差价调整等问题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且合同中没有明确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风险范围及超出风险范围的调整方法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差额在5%以内(含5%),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超过5%的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4.总包方和分包方均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招标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价格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钢材属于建材吗,明确规定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的后果及调整方式。投标方在投标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测算相应的风险成本,不应盲目压低价格,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按期交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 11 月 1 日
陕西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陕建发[2018]284号
各地级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近期,受市场多种因素影响,我省砂、石、水泥、干粉砂浆、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特别是近两个月以来,材料紧缺现象严重,导致短期内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
项目参与各方应做好应对市场环境变化下的风险准备,按照共担市场风险的原则,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1、严禁在工程合同中强行规定承包商承担一切风险。
2.新建工程项目合同中,要充分考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钢材属于建材吗,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自身能力,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范围。
3、在建工程合同中没有风险约定或者风险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应客观面对市场价格波动的现实,合理分担风险。
四、严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借机涨价,各级管理部门要对涉事企业严肃查处。
5.要随时掌握市场物资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手段,增加发布频次,确保发布的信息与市场同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9 月 3 日
佛山

中山

深圳

深圳市住建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在去产能、加强环境治理等因素的多重影响下,全国建材价格普遍上涨,深圳是矿产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砂石等原材料主要由周边省市供应,受上游市场成本影响较大,造成砂石料及混凝土价格大幅上涨,超出了承包方可预见的范围和可承受的风险。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作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6号)和《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并实施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各投标人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规定中规定,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范围及超过范围后的调整方式。因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应由招标、发包双方公平合理地分担。施工合同中应包括不调整等无限风险条款。
2. 分担风险,协商调整项目成本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工或者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已签订封闭式合同的,按照合同执行;施工合同对砂、石子、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价差未作规定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双方可以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2018年7月(含7月)以后实施的工程量中的材料价差进行调整。
3.提高项目风险意识,合理确定建材价格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充分考虑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影响,在招标申报过程中书面承诺在招标文件中不设置无限风险条款。充分考虑价格波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按期交付。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设置建筑材料价格调整条款,公平合理地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
请知悉。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 年 1 月 17 日
济南
2018年1月30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济建标字[2018]2号),明确提出在工程定价中推行风险共担、合理分配,承包商原则上应有限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1、根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的要求,计价时不得采用无限险、一切险或者类似的表述来明确规定风险的内容和范围。
2.如合同中已采用无限风险、一切风险等表述对材料价格风险作出明确约定的,发包双方可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范围仅限于主要材料。当发生波动时,如果波动幅度在±5%(含5%)以内,则材料差价不予调整;如果波动幅度超过±5%,则按超出部分调整材料差价。
3、调整方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附录“A.2造价信息调整的价格差异”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并按照“11.1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引起的调整”中“方法二:利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例文本)
(GF-2017-0201)
11. 价格调整
11.1 因市场价格波动而作出的调整
除特别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双方约定的范围的,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双方可以在特别合同条款中约定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调整合同价格:
第一种方法:利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
第二种方法:利用建筑成本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承包期内,如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时价格等因素造成合同价款波动,则人工、机时使用费按国家或省、自治区、地方政府发布的人工、机时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如需调整价格,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采购数量须经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应确认需要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1)劳务单价发生变化,并符合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劳务费调整规定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劳务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报价的劳务费或者劳务单价高于公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动的价格调整,以承包人提供的基准价为依据,并按照下列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方在已计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合同期内材料单价上涨超过基准价基础上的5%,或材料单价下降超过已计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载明的材料单价基础上的5%时,应对超过部分作相应调整。
②承包方在计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中材料单价在基准价基础上下降超过5%的,应按已计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上涨5%以上时,对超过部分作相应调整。
③如承包方在计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材料单价在基准价基础上增加或减少超过±5%的,则对超过的部分作相应调整。
④ 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将采购数量及新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实。发包人确认材料用于本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数量及单价。承包人确认材料后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认可,并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核实,擅自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前款基准价是指承包商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原则上应以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并按照国家有关价格编制。
(3)施工机械单价或者施工机械使用费变更超过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应当按照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