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张武宗:完善废钢铁源头发票管理,推动废钢行业发展

   日期:2024-06-2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169    评论:0    
核心提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董事长张武宗提交了《关于完善废钢铁源头发票管理规避下游税收风险的建议》。

一般情况下,我国废钢按来源可分为“自产废钢”、“加工废钢”和“折旧废钢”。一般来说,“自产废钢”由钢铁企业下属的回收加工部门加工后返回炉内重新炼制;“加工废钢”和“折旧废钢”主要由材料回收企业(或回收加工企业)通过废钢设备加工后返回钢铁企业重新炼制。目前,我国钢铁行业已进入大规模应用废钢的新时期,废钢供给量逐年增加。

张武宗表示,在产业升级的驱动下,电炉炼钢(废钢)行业潜力巨大,环保效益明显优于传统长流程铁矿石炼钢。目前,粗钢总产量在减少,但社会废钢资源在增加,钢铁企业使用废钢的比例会提高。同时,充足的废钢资源将是未来我国钢铁工业的有力支撑。短流程炼钢比例会提高,电炉废钢与电炉钢的比例会提高,我国钢铁工业的铁资源构成将发生重大变化。

在税收管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并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要求收购废钢的回收企业或钢铁企业向销售商索要自己或税务局开具的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依据。在张武宗看来,自然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局开具的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的年销售额分别不得超过120万元和500万元,这大大制约了废钢的收购量。同时,废钢来源于各个分散的加工点和个体,对钢铁企业来说,废钢发票实行源头管理,制约了钢铁企业废钢的稳定供应,甚至影响了企业收购、消费废钢的积极性。此外,不法分子还向多家钢厂开具虚假的专用发票,不仅影响了钢厂的正常生产经营,还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为此,张武宗建议,收购废钢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将废钢卖给钢铁企业后,可以向税务局代为申领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不受年度总额限制,在确保税款不流失的同时钢材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化了废钢购销环节。下游企业与钢铁企业从上述供应商处收到货品和发票后,即可结算付款。

同时,允许钢铁企业采购废钢无发票钢材增值税普通发票,降低源头开票难度。钢铁企业可按16%全额缴纳增值税,国家可制定相应政策确定增值税退税比例。允许钢铁企业采购废钢,以计重单、付款凭证、仓单等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或允许钢铁企业开具废钢普通采购发票,作为与供应商结算的依据和单位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遵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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