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审判执行系列案例助企业化解纠纷并保障权益

   日期:2024-06-2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157    评论:0    
核心提示: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强化产权保护,增强民营企业安全感(南京中院)——某科技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案(建邺法院、南京中院)——某科技公司与合同执行案(江宁开发区法院)两案是南京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实施在线调解规则,帮助科技公司摆脱合同困境(南京中院)

——某电子公司与某精密测试公司买卖合同案

调解与审判相结合 为涉企纠纷解决安装“加速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建邺区法院)

——某科技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案

以初裁、免评估方式解决涉企纠纷“降本增效”(江北新区法院)

——某岩土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利用商会调解帮助原告企业挽回经济损失、避免被告企业名誉受损(江宁开发区法院)

——某机床公司与某设备公司合同案

创新“预罚”措施 加快实现被执行人权益(江宁开发区法院)

——某科技公司与合同执行案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功能强化产权保护增强民营企业安全感(南京中院)

——某家具公司与区政府两起房屋拆迁行政执法及行政补偿案

运用《中小企业付款保障规定》调整合同约定外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确保中小企业资金回收(南京中院)

——某建材公司购销合同案

按对等原则平衡双方利益合理调整民营企业违约责任计算标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鼓楼法院)

——某电缆公司与某买卖合同案

通过惩罚性赔偿加强对科技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南京中院)

——某科技公司与刘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缓刑执行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浦口法院)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

受害企业获得的赔偿作为确定犯罪分子减刑条件和减刑幅度的重要依据(南京中院)

——刑事被告人史某减刑调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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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调解促成股东退出有效化解公司僵局(江宁法院)

——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解散案

准确把握当事人起诉真实意图 坚持积极司法实践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高淳法院)

——与赵某娟解散公司

依法否定鉴定意见证据效力 民营企业免遭巨额索赔(南京中院宣武法院)

——杨某与某建筑公司财产损失赔偿案

实施网上调解规则

帮助科技公司摆脱合同困境

——某电子公司与某精密测量公司买卖合同案(南京中院)

【基本概况】

某精密测试公司为某电子公司提供芯片后处理封装测试生产线,后双方发生纠纷,电子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精密测试公司支付违约金等,精密测试公司反诉电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一审判决支持电子公司部分原诉,驳回精密测试公司的反诉,精密测试公司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了解到,该生产线虽然还未最终检验,但涉及的问题可以整改解决,缺失的零部件可以在市场上采购。相关电子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南京钢材加工企业,如果因诉讼而不能及时投产,损失会加大。经反复沟通,最终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南京中院并未机械地判决解除合同、追究合同责任,而是基于对设备现状、双方实质性诉求以及芯片产业发展宏观背景的了解,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帮助企业走出交易困境,发挥商业审判职能作用,助力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

调解与判决相结合

装上“加速器”解决涉企纠纷

——某科技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建邺区法院)

【基本概况】

某科技公司为某建筑公司在上海和江苏的两块地块供应钢材,因建筑公司未按约定付款,科技公司起诉要求支付两块地块的地价款及利息。一审中,双方就上海地块的地价款达成调解协议,江苏地块的地价款因争议较大继续审理。后一审法院就江苏地块的地价款及利息作出判决,建筑公司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了解二审情况后,克服今年商事案件“爆发式”增长的压力,及时审理、迅速开庭审理并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中,科技公司向建筑公司供应的钢材数量巨大,若不能及时收回货款,将对其生产经营乃至企业的生存造成严峻考验。本案中,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促使双方就无争议的先期付款达成调解协议,缓解了科技公司的资金压力;剩余货款由两院高效审理,科技公司的权益得到了及时维护。本案是南京法院深化商事审判方式改革、开启企业纠纷快速解决模式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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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判断及免于评估

解决涉企纠纷“降本增效”

——某岩土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江北新区法院)

【基本概况】

某岩土公司承接某房地产公司的基坑支护施工项目,后双方就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岩土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房地产公司反诉岩土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经法院协调,双方确认部分造价,并同意对有争议部分不再进行造价评估,由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进行裁定。法院先对无争议部分作出判决,后对有争议部分继续审理、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一方面引导当事人确定无争议部分的价格,并对该部分工程款作出初步判决,帮助岩土公司迅速收回大部分工程款,缓解资金压力;另一方面,法院引导当事人在后续程序中以相对便捷、高效的方式解决纠纷,帮助双方节省了高额的评估费用。

商会商事调解助力原告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帮助被告公司避免声誉受损

——某机床工具公司与某设备公司合同案(江宁开发区法院)

【基本概况】

某机床公司根据某设备公司承诺的长期订单购买机床,但设备公司在短期合作后中断订单,机床公司遂起诉设备公司索赔,并将设备公司多家供应商列为共同被告。设备公司担心对订单及公司经营造成影响,希望在立案前进行协调。法院委托商会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最终设备公司购买了机床公司采购的机床,双方先现场付款,后验货,后交付,纠纷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南京市工商联深化沟通联系机制,全力推动全市商会商事调解组织建设和商会商事调解实质性运行,商会商事调解逐渐成为企业应对经济纠纷的理想选择,本案中,法院充分运用商会商事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赔偿了机床公司损失,还有效避免了设备公司声誉受损,维护了两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创新“预罚款”措施

加速实现被执行人权益

——某科技公司与合同执行案(江宁开发区法院)

【基本概况】

该公司因拖欠广告费被某科技公司起诉,判决执行中,法院发现该公司有履行能力,但拒绝主动履行。据此,法院向该房地产公司发出《预罚通知书》,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责令该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作出正式的处罚决定。该房地产公司随后如期履行,并主动履行了另外4件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5件执行案件均顺利结案。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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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先罚后罚”方式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既可以避免刚性罚款、扣押、损失等措施对被执行人信用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有利于权利人在胜诉后快速实现权益,是人民法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强化产权保护

增强民营企业安全感

——某家具公司与区政府房屋拆迁行政执法及行政补偿两案(南京中院)

【基本情况】

某家具公司拥有多处各类房屋,根据省政府相关批复,前述房屋位于某村或某镇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因区政府为消除风险拆除前述房屋,该家具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拆迁行为违法。后该家具公司因向区政府致函申请行政赔偿未果,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鉴于前述房屋已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参照拆迁补偿中可获得的补偿金额,确定了区政府应补偿的项目和标准。

【典型意义】

南京中院认定区政府拆迁行为违法,考虑到家具公司对多项补偿事项举证困难等客观情况,法院通过实地勘察等方式,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最终公正认定区政府的补偿金额。两起案件是南京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运用《中小企业付款担保条例》,突破合同约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确保中小企业资金回收

——某建材公司购销合同案(南京中院)

【基本概况】

某建材公司为某公司供应级配砂石,合同约定逾期款利息按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且不超过合同结算价(不含税)的1%。因该公司未按约定付款,遂起诉要求支付拖欠货款及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关于该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上限计算。该公司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判决利息按《中小企业资金支付保障条例》规定的年利率3.85%计算,且利息总额不设上限。

【典型意义】

大企业利用自身优势拖欠中小企业货款的问题由来已久,与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的要求相悖。本案中,在合同约定的逾期款利息计算标准过低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适用《中小企业资金支付保障条例》规定的利息标准,强化了南京法院凸显司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审判理念和价值取向。

根据互惠原则平衡双方利益

合理调整民营企业违约责任计算标准

——某电缆公司与某买卖合同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鼓楼法院)

【基本情况】

某电缆公司为某公司供应电力设备,合同约定电缆公司应承担逾期交货的20%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应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后因电缆公司无力供货,发函要求以未交货为由解除合同。电缆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欠款本息、退还押金南京钢材加工企业,并反诉电缆公司按20%计算违约金。与原诉抵扣后,电缆公司仍应支付违约金400余万元。法院认为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标准过高,决定按未交货部分的6.5%计算。与原诉抵扣后,物资公司仍应支付310余万元。

【典型意义】

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安排明显不对等,按照约定的标准计算后利益明显不平衡。本案法院综合考虑了电缆公司违约和材料公司损失,降低了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这是南京法院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典型案例。

惩罚性赔偿

加强科技企业创新成果保护

——某科技公司与刘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南京中院)

【基本概况】

某科技公司是“××网上招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的著作权人,刘某是该公司研发部一名软件工程师,参与了该软件的开发及后期维护工作,后加入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的一款软件与自家软件在功能上高度相似,且内部功能相同,遂起诉两被告侵权责任。双方对科技公司的软件是否适用(GPL)开源许可协议存在分歧。法院在技术调查员的协助下,认定科技公司构成严重侵权,判令科技公司按照侵权获利的三倍向科技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0万元及相应的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准确判定权利人的软件是否受到GPL的感染和影响,并对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大幅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人付出代价,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功能、加强对创新成果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延期执行

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浦口法院)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因醉酒驾车致人、车伤人罪被判处拘役、处罚金。法院认为,王某为法定代表人,其负责的超薄防滑耐磨层TFC项目特殊,施工工段分散,涉及省内多个城市,施工协调难度大,且无人员替补,因此,法院虽然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但并未在宣判后立即将其监禁,而是对其取保候审,待上述项目完工后再服刑。

【典型意义】

本案中,王某不符合缓刑条件,但法院根据王某所承担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其暂缓执行刑期,既依法惩处了犯罪,又保证了公司工程建设不受影响,实现了法理情理的有机结合,是南京法院运用刑事司法手段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

受害企业获得的赔偿数额,作为确定犯罪分子减刑条件和减刑幅度的重要依据。

——犯罪嫌疑人史某减刑调整案(南京中院)

【基本情况】

罪犯石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后监狱方面向法院建议对石某减刑六个月。法院发现,虽然罚金已经履行完毕,但被害人公司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正在深圳法院审理,遂迅速赶赴深圳沟通情况,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在综合考虑石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以及交付执行后主客观转化表现等因素后,法院减少了对石某减刑的幅度。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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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财产犯罪减刑案件中,将犯罪分子对受害企业损失的履行情况和态度作为考察犯罪分子改造成效的重要内容,作为确定减刑资格和幅度的依据之一,体现了积极推动司法审判参与社会治理、主动发挥司法效能、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自觉。

通过调解促使一名股东退出

有效解决公司僵局

——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解散案(江宁法院)

【基本概况】

该企业是一家大型4S店,股东为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但两股东之间长期存在矛盾,后以无法打破僵局为由,起诉要求解散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符合法定的解散条件,但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若解散,数万客户的汽车维修保养服务无法保障,数百名员工将失业。故法院建议,经多轮调解,达成转让全部股权、退出公司的和解方案,并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目标公司已满足司法解散条件,判决并不复杂,但法院考虑目标公司具体情况,提出了一股东退出的解决方案,经过艰难的协调,最终促成方案实施,实现了纠纷股东、目标公司、客户、员工的共赢,是践行“每个案件都是一个商业环境”理念的典型商事审判案例。

准确把握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真实意图

坚持积极司法体制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赵某娟公司解散案(高淳法院)

【基本概况】

股东为赵某娟、赵某明,执行董事赵某明为法定代表人,与赵某娟为兄妹。后兄妹俩发生矛盾,采取对抗手段争夺控制权,起诉要求解散。庭审中,赵某娟及两人均有相互收购对方股权的意图。法院据此认定,经营价值较大,解散将损害两股东利益,并非北京公司起诉的真实意图。两股东可就相互收购股权的方案进一步协商,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法院根据相关事实,认定原告起诉的初衷并非为了解散公司,而是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并驳回其起诉,迫使双方通过公司自治的方式解决纠纷,确保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受股东纠纷的影响。这是南京法院坚持积极司法实践,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

依法否定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保护民营企业免遭巨额索赔

——杨某与某建筑公司财产损失赔偿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武法院)

【基本概况】

某建筑公司负责某大厦加装电梯的土建工程,竣工验收两年后,居民杨某向法院起诉,称其阳台与房屋之间的墙体因土建施工而开裂,要求建筑公司承担修复责任。为确定土建施工与墙体开裂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杨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通过抽签确定了优选机构和备选机构。优选机构经现场勘察后认为无法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备选机构经现场勘察后出具了“墙体开裂与后续电梯基坑施工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法院发函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后,认定无法对“裂缝是否从无到有到基坑施工”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同时,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裂缝是否在电梯扩建工程建设前就已存在,故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中,并未直接采信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而是通过发函、通知评估师出庭等方式对评估意见进行进一步解释澄清,从而认定评估机构无法确定裂缝的产生与基坑施工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依法排除本案评估意见的证据效力,避免了因简单采信评估意见而给施工企业带来损失,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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