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过调查发现
2010年底,被告人朱文金、董水华与刘某(另案处理)合作开展钢材预付款业务,并于2011年11月成立中龙公司。2013年3月,朱文金单独成立中龙公司。2010年11月至2012年9月,董水华以中龙公司的名义与张某、陈某、某建筑公司、某第五建筑公司签订了钢材预付款买卖合同。
2013年5月14日,在陈某与某建筑公司已支付钢材交易款的情况下,朱文金、董水华组织人员“讨债”,强迫被害人陈某签署了一份虚增4533.38万元钢材本金的欠条。2013年8月起,朱文金、董水华利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债权证,向湖南省某法院起诉并胜诉。2013年11月,朱文金开始组织人员到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工程现场,以砸毁工地电箱、锁住施工电梯、阻碍工人施工等方式讨债。上述一系列活动,标志着以朱文金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犯罪组织于2013年正式成立。

该犯罪组织以血缘关系、籍贯为纽带,通过给成员发放工资提成、帮助成员逃避刑事处罚等方式拉拢、控制成员。朱文金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庞世利、尹武林、徐峰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朱肃等7人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李斌等7人为一般参与者。该组织采取公司形式运作,朱文金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最高决策者,徐峰等4人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庞世利、尹武林等人为公司业务员,负责联系项目并向他人索要货款及巨额财物。
该犯罪组织以公司名义做“钢材预付款”业务,由公司业务人员先寻找所谓的业务合作伙伴,诱骗有钢材需求的被害人与其签订“钢材预付款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被害人因各种原因逾期或不能在约定期限内还款时,人员以讨债的名义采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债务,或为虚增的钢材交易本金签订“欠条”等书面文件。朱文金等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方式,获取大量非法债务,并通过非法索要债务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钢材垫资合同,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该组织通过上述方式获利7000余万元,并将部分经济收益用于为员工提供食宿、发放工资提成、代偿等,支持该犯罪组织的各项活动。

2010年11月以来,以朱文金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在广西、广东等地组织实施了诈骗案19起、非法拘禁案2起、敲诈勒索案4起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民。
该犯罪组织多年来活跃在广西南宁及周边城市,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钢材垫资合同,在钢材销售、房地产建设等领域造成重大影响,严重干扰和破坏被害人及受害公司、企业的正常生活、生产、经营秩序,在某些地区、行业造成极其恶劣和重大的影响,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朱文金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广播电视台《新闻在线》专栏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