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型钢”的抽样检验
1、-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初次检验规范》:

5.2.2 成型钢筋进场时,应取试件进行屈服硬度、拉伸硬度、伸长率和重量误差检验钢材的检测方法,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对于镀锌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当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代表驻厂监督生产过程并提供原钢筋热性能的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只需可进行重量误差检查。
检验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型号、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每批不得超过30t。 每批中,每种钢筋编号和规格至少取一根钢筋试件,总数不得超过3根。
检验方法:检验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5.2.2条文解释:根据型钢应用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了进场型钢的抽样检验规定。 本条规定的型钢是指按照产品标准《混凝土结构用型钢》JG/T226-2008生产的产品。 成型钢筋的种类有翼缘、纵筋、焊接网、钢筋笼等。
对于由镀锌钢筋组成的成型钢筋,当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驻厂监督加工过程时,可提交该批次原钢筋的第三方检验报告成型钢筋,可仅进行重量误差检验。 此时,型钢进场的质量认证文件主要是产品合格证、产品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报告、型钢所用原钢第三方检验报告等。
由镀锌钢筋组成的型钢不满足上述条件时,以及由冷加工钢筋组成的型钢,应按规定进行屈服硬度、抗拉硬度、伸长率和重量误差检验进入网站时查看本文。 此时,型钢的质量证明文件主要是产品标准要求的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对于成型钢筋所用的原钢筋,生产企业可参照本规范及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自行检验,检验报告采用钢筋进场时可不提供的形式,但应将它们保存在制造商的档案中,以便在需要时方便参考。
对于钢筋点焊网,进入现场的材料还需要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点焊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弯曲、剪切等项目的检验。
考虑到目前型钢生产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同一厂家、同型号、同一来源的钢筋的检验批量不得少于30t。 钢筋同源是指加工成型钢筋所用的钢筋是同一企业生产的。
根据本规范第5.1.2条的有关规定,通过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型钢检验批次及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钢筋连续三批的型钢经检验合格的源可扩容至不少于60t。
当每辆车进场的型钢类型不同时,可将多辆同一类型型钢的车辆合并为一个检验批次进行初步检验。 对于不同时间进场的同一批型钢,如有可靠证据,可按一次性进场的型钢处理。
本条规定,不同钢种、规格的钢筋每批应选取1个试件进行检验,试件总数不得超过3个。当同一批成型钢筋为同一钢材时等级和规格,应取三个试件,根据三个试件的平均值来判断检验结果; 当同一批成型钢筋的钢级和规格不同时,每个试件应从每种型号的钢筋钢级和规格中抽取一个钢筋试件,总数不应超过3个此时钢材的检测方法,所有抽取试件的检验结果应为合格; 当钢筋只有两种钢号和规格时,三个试件中有两个具有相同的钢号和规格,但在下一批样品中应更换相同的钢号和规格。 此时,对同一钢号、同一规格的两个试件的检验结果可根据平均值来判断。
考虑到钢筋试件提取的随机性,每批提取的试件应从不同成型的钢筋中提取。 从成型的钢筋上截取钢筋试件后,可以通过搭接或点焊的方式对钢筋试件进行修复。 检验屈服硬度、拉伸硬度、伸长率和重量误差时,应先检验每批试样的重量误差,然后检验热性能。 试件的截取厚度应满足两次试验的要求。

5.2.5 型钢的外观质量和规格误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型号的型钢一批不超过30t,每批随机抽取3根型钢。 检验方法:观察、尺测量。
第5.2.5条解释:成型钢筋在加工、出厂时均由专业的加工厂质量管理人员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入库、出厂。 为避免型钢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质量波动,影响工程质量,本条规定了型钢进入施工现场时的整体外形质量和规格误差的检验要求。 规格主要包括型钢的形状规格。 本规范第5.3.5条规定的误差是主要检验内容之一。 其他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对于点焊钢筋网及点焊骨架,外观质量还应包括开焊点、缺焊点的数量、焊网钢筋的宽度等项目。
按本规范第5.2.2条的检验要求抽取钢筋试样。 本文根据外观质量和尺寸误差的检验要求,提取成型钢筋试件。 因此,检验批次的定义不再要求“同一钢筋来源”。 本条要求每批随机抽取3个成型钢筋试件。 如果每批次的成型钢筋型号超过3种,则应从不同批次中选择不同型号的成型钢筋,以体现“随机性”。
2、JG/T226-2008《混凝土结构用型钢》:

注:JG/T226-2008《混凝土结构用型钢》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8月1日废止(第1624号),此处仅供参考。
3.1 成型钢筋rebar:按规定规格和形状加工成型的非简支钢筋产品。
3.2 组合成型钢筋rebar:将成型钢筋连接成平面体或空间体的钢筋产品。
7.2 批次规则
7.2.1 成型钢筋应按批进行试验和检验。 每批应由同一项目、同一材料来源、同一套生产设备、同一连续时期内生产的型钢组成,重量不应小于20t。

3、讨论:
1、盘卷钢筋在现场进行机械矫直,然后加工成各种形状进行施工。 这些加工过的钢筋产品是“成型钢筋”吗? 取样监测的代表性批量是按钢筋产品标准60t,按-2015 30t,还是按JG/T226-2008 20t?

2、现场加工的盘卷钢筋、直条钢筋以及现场加工的各种形状的钢筋产品如果不属于“型钢”范畴,这些现场加工的钢筋产品是否需要抽样检验? 抽样代表批量和检验项目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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