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我司承接了区法院委托的某项目钢材价格司法鉴定工作。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根据成本信息确定材料价格的具体取值范围。 信件较多,仅附其中一份,望指正!
详情如下:
重庆市某区土建装修工程纠纷案
钢筋材料价格区间的作用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针对我司于2019年7月20日出具的《重庆市某区民用装修工程纠纷案加固材料竣工价工程造价鉴定初步意见》,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出具本评估意见 对材料价格取值范围的意见说明如下:
1、根据施工合同材料价格的讨论,专项合同第34页23.3为:

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材料的平均价值计算。 根据目前提供的质证资料,该项目开工时间为2014年11月,竣工时间为2017年7月,因此“工期”取值范围为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
2、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工期”的具体时间段。 原告认为,施工期应为开工至竣工的时间段。 被告裕路公司认为,施工期是指材料的施工、使用期。 鉴于“建设期”尚未找到具体的法律解释,通过分析“建设期”的内涵,我司认为,建设期是指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段。建设完成。

3、针对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的施工期为材料具体使用期限的说法,我司认为:专用条款为格式条款,本格式条款由裕禄公司提供。 格式条款发生歧义的,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按照普遍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对格式条款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因此,应考虑针对某房地产公司。
4、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未来材料价格的涨跌承担相应的风险。
5、综上所述,我司认为将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作为重大核算时间段是合理的。
重庆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合法代表:

2019 年 7 月
2.信件的起因
对于本例,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合同中材料价格的取值范围。 主要原因是合同中对材料价格的约定不明确。 由于该项目需要在土建工程完成后进行装修,因此用于装修工程的钢筋用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一位施工业主认为,合同中“工期”的真正含义是钢筋的实际使用期限。 因为在此期间销售钢材合同,钢材价格大幅下跌。 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钢筋呈下降趋势。 2016年6月是主体工程竣工时间。 至此,钢筋的使用基本完成。 基于此,XX认为,本着合理的原则销售钢材合同,钢筋材料价格的计算应按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计算。
2015年钢筋材料价格如下:


2016年钢筋材料价格如下:

2017年钢筋材料价格如下:

但建设单位认为,加固时间的算术平均值应为2015年3月开工至2017年6月竣工。 深入分析原因,主要是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钢筋材料价格再次呈现上涨趋势。 有利于施工单位的落户。

我司接受委托后,对2015年3月至2017年6月所有钢材价格信息进行施工合同分析和核对,整体呈U型分布。 与钢材实际供应存在差异。
具体走势如下:

经查阅大量资料,我司仍未能找到“施工中”这一名称的权威解释。 在咨询了业内同行和有这方面经验的律师后,初步结论是“建设期应该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段”。
为使依据更加充分,上述答复增加了《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有力地支持了上述结论。
至此,我司采用2015年3月至2017年6月钢材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目的钢材结算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