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钢材 横琴一建筑工地出现“幽灵”盗窃团伙浮出水面

   日期:2024-05-0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227    评论:0    
核心提示:10月16日,横琴派出所接到横琴某工地负责人报警称,工地内新买的20余吨钢材被盗。工地晚上都是有保安值守,为了方便夜晚盗窃钢材,二人又用5000元买通保安王某某;在保安的“指导”下,又买通了材料看管员刘某某(51岁)。盗窃得来的钢材通过龚某某租来的吊车带回他的回收站再做转卖。

我经常前一天买几十捆钢材。

第二天早上就会少一些。

保安人员、物料搬运人员和工人

没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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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是否存在盗窃“内鬼”?

10月16日,横琴派出所接到横琴一建筑工地负责人电话称,工地20余吨新采购的钢材被盗。 横琴警方立即展开调查。 当办案民警询问当晚值班的保安、建筑材料管理员和工人时,他们的回答都是“不知道”。 难道工地真有“幽灵”盗窃案?

警方当然不相信这种“邪恶”。 经过多方调查取证,警方很快锁定了废品回收站站长龚某某。 以此为突破口,“幽灵”盗窃团伙浮出水面!

10月18日,犯罪嫌疑人:废品收集站站长龚某某(男,49岁),建筑工地工人刘某某(男,28岁),刘某某(男,16岁),刘某某的弟弟潘某某(男,26岁)建筑工地工人,王某(男,58岁)建筑工地保安,刘某(男,51岁)材料管理员,任某(男,33岁) )工地工人陆续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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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钢材的一部分)

买它,买它,买它! 不止一起盗窃案...

今年9月初,建筑工地工人刘某某(28岁)开始产生了买车的想法,但一直攒不下钱。 这时,平时与他关系密切的同事潘某某因经济拮据,来找他寻求解决办法。 两人商量着如何把工地上的钢材运出去,然后卖掉赚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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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28岁)和潘某某四处打听购买二手钢材的地方,得知废品回收站站长龚某某正在以合理的价格回收二手钢材。 在联系龚某某并确认收购时间后,龚某某还“热情地”为他们租用了一台起重机。

夜间施工现场有保安值班。 为了便于夜间盗窃钢材,两人向保安王某某行贿5000元。 在保安的“引导”下,他们还向物资管理员刘某某(51岁)行贿。 也许是太骄傲了二手钢材,这个消息居然被隔壁宿舍的同事任某发现了。 为了“保持沉默”,两人给了任某7000多元。 其弟刘某某(28岁)在盗窃过程中负责“照看”弟弟。

当新钢材运回工地时,刘某某(28岁)、弟弟刘某某、同事潘某某凌晨实施盗窃。 吊车进入工地后,保安和材料管理员就回到宿舍睡觉,就像什么事也没发生一样。 被盗的钢材通过他租用的起重机运回龚的回收站进行转售。

该团伙作案4起,盗窃钢材近100吨,涉案金额40万余元。 目前,该团伙已被横琴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当今的法制教育

本案中,刘某(28岁)及其弟弟刘某、潘某直接参与盗窃,已构成盗窃罪; 龚明知是赃物,仍收买并倒卖,已构成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 那么,未报备信息的保安王某某、物资保管员刘某某、工人任某某将承担怎样的后果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前约定他人为其提供藏身之处或者财物,帮助其逃跑,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掩盖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与他人的犯罪行为一起犯罪。 由于保安员王某某、物资保管员刘某某先于刘某某(28岁)知晓盗窃案,其弟刘某某、潘某某实施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行为人针对同一犯罪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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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分担不同行为的行为,即一人实施,一人实施组织、教唆、帮助行为。 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同事任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12条【掩饰罪、隐匿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收益,而窝藏、转移、收受、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匿、隐匿犯罪所得或者收益的二手钢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仅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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